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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14届法学院硕士毕业生徐丰实起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作为一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徐丰实在2014年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招生面试时,认为自己在面试中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并向清华方面沟通此事。徐丰实对于清华的回复并不认可,遂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清华博士招生面试涉嫌违法。之后法院不予受理。
2015年,徐丰实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此后,他又致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也未收到答复。于是在同年9月,他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北京市教委的诉讼。
徐丰实的“维权”之路不可谓不曲折。但吸引笔者注意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面对媒体采访时,徐丰实所发出的一段感慨:“博士生招生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组织考试,几乎没有监督,博导享有一票否决,想招谁就招谁。博导的绝对权力导致腐败。”
这其实也是引发整个案件的最本源因素,那就是缺乏监督,招考过程不透明。
事实上,在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领域的很多方面,类似的呼声不在少数。似乎每当出现某些纠纷或不法行为时,我们都会习惯性地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但与此同时,我们似乎又在用几乎同样大的声音呼吁,有关部门应该放手,给高校一定的自由度和自主权。这两大呼声看似矛盾,却共同构成了教育界对于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那就是正确处理“监”与“管”的关系。
在现代汉语中,“监”与“管”的意义完全不同,监督意味着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审视某件事情;而管理则要亲自插手其中,甚至要起到主导作用。但长期以来,在国内的教育领域,似乎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对“近义词”——有监督的地方必然存在管理,而无管理之处也不存在监督。于是,当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加大“监督”时,附带的“管理”手段使得高校教学失去了自主空间;而在某些招生领域,当主管部门放开自主权时,相关的监督措施的缺位又导致了腐败等事件的发生,这其实也正是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根本原因。
如何将“监”与“管”正确分离,的确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在此,我们其实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的制度理念,比如在国内某些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仅仅规定禁区,放开其他权利。在制定规则时,主管部门可以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当规则完成后,则要回归到“监督者”角色。如此,或许要比目前“监”“管不分的情况好得多。
《中国科学报》(2016-01-28第7版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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