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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日前出台,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择校择专业,对违规转学行为零容忍。
山东规定,10种情况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或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山东省招生单位;跨学科门类;应予退学,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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