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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决不能接受北大剥夺我苦读半生得来的博士学位。”3月16日,身陷“抄袭门”的北大博士毕业生于艳茹,收到了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北大维持1月10日的学位撤销决定。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材料。
撤销学位前应有哪些程序?
撤销已经颁出的学位,校方有理可据有法可依吗?而于艳茹向北京教委提出申诉,有希望改变北大的决定吗?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在人类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并可剥夺他人生计的机构,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原则。它们不能不经审讯,不给他人以辩护的机会就惩罚他人。任何与此原则相悖的合同或做法都是无效的。’”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张善燚及其研究生李旭合著的论文《论我国高校学生学位撤销制度》中,他们这样写道。
张善燚在文中表示,撤销学位是对已被授予学位的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剥夺,如果学位撤销行为没有程序规制,显然与当今依法行政、程序正义的法治精神相违背。
“我国现行的学位撤销制度存在标准模糊、程序淡薄、救济缺失等问题。完善我国的学位撤销制度,应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学位撤销的发动程序与监督体制;明确和细化学位撤销的标准;规定学位撤销权行使的严格程序和相关救济机制。”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陈智峰等人曾在论文《美国学位纠纷的解决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分析,美国法院认为被告(校方)有权基于合理的理由撤销学位,但是,被告必须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前,举行一个听证,并且必须是“一个能使学生得以举证维护自身利益的公正的听证”。
如此要求的理由是,此种撤销学位的行为性质,与停学或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相比,更为严重——因为学位已经成了这些已毕业学生的财产性利益,学校应当遵循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给学生提供听证的机会。
而具体到学位撤销程序,张善燚曾提及如下几步:(1)调查取证,当发现学位授予人有舞弊作伪等情形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2)决定程序,学位授予单位在对学生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送达与备案程序,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4)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质证等。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的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忽视对运作程序的配套规定,使管理显得过于主观化、随意性。
在美国,学校对学生学位的撤销权在1986年的“瓦利格诉肯特州立大学理事会”一案中得以确认。在该案中,原告瓦利格依靠伪造的分数和实际上并未参加学习的课程学分,得到了学位。尽管他早在1966年即已毕业,学校发现这些伪造事实后,还是撤销了他的学位。当时,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认为,立法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赋予学校撤销已颁发学位的权力,但是它应当是隐含在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之中的,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有完备的学位管理法规,“关键是落实”
其实,于艳茹并不是第一个被母校决定撤销学位的中国学生。2005年底,中山大学因为硕士毕业生陈颖报考时学历造假,撤销其硕士学位,陈颖为此与母校几度对簿公堂;2006年底,南开大学发现2004年一篇博士论文存在剽窃问题,撤销该作者的博士学位;2012年12月,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公告称,2006届博士毕业生赵敏博士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目前,有关我国现行学位纠纷解决的条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杨玉圣告诉记者(www.thepaper.cn),按照《学位条例》及该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可以撤销学位。
具体依据是《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之一是:“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只要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依法认定当事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事实,即可依法行使‘撤销’学位的权力。当事人若不服的话,可依法对此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诉或者起诉。”杨玉圣如是说。
“总的说来,学位授予制度有法可依,程序比较完备。鉴于中国在世界上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最多、每年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也最多这一事实,在博士学位的授予方面,如何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是一个现实问题。”杨玉圣向记者表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提出了系列意见和措施,“关键是落实。”
国务院对学位作普遍性指导,具体由各校自己管
在中国,依据《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是撤销学位的关键前提。
然而,何种情况可以定义为“舞弊”?什么程度可以称之为“严重”?《学位条例》中并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复旦大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葛剑雄向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学位涉及两方面的管理:“法律管”“学校自己管”。“国务院会对学位做出普遍性指导,但是,各校有关学位授予与撤销的标准则各不相同。”葛剑雄说,“国务院的条例不规定具体标准,学校只要不违法国家法律,程序合法,就可以根据各校的具体标准执行。”当然,葛剑雄也认为,当事人如果认为校方的做法违法,应该提起法律诉讼,但应该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中发现,第三十六条写有“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这和《学位条例》的规定非常相似。
记者又分别查看了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网站。《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撤销学位”中写道:“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而该细则三十二条所列举的违规行为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对于“撤销学位”的说法是:“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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