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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北京某高校一名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作为一个军事迷,李某从小就喜欢枪械一类的物品。去年5月,他通过网络从国外走私枪弹,并将枪支拆分后分几次邮寄回国,在过海关时被查扣,被检方以走私弹药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外国购枪拆分邮寄
27岁的李某从小喜欢枪械,是个军事发烧友。其供述称,2013年5月份,他在网络论坛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字叫jojo的境外卖枪人,jojo让其注册gmail邮箱和他联系。同时,jojo还让他多准备身份证、地址和电话。于是,他便在网上购买了三个身份证作为收件人,还买了不记名的电话卡,向jojo提供了多个收件地址。
李某称,去年5月11日至5月23日间,他一共给jojo付过4次钱,每次2.5万元,一共是10万元,用来购买鲁格LCP制式手枪。价格是5万元人民币一把,送50发子弹。jojo说买枪需要先付定金,手枪要分开寄。
于是,jojo从美国一共寄来4个邮包。第一个邮包有鲁格LCP手枪的上半身,包括套筒、枪管、复进簧、复进杆、21发9mm手枪子弹。第二个邮包里是鲁格LCP手枪的下半身,但是没有定位销。还有一支PPK手枪的下半身和两个弹夹。第三个邮包里是一支小口径枪管和99发小口径子弹。
枪弹包裹被海关查获
由于自己的枪还缺定位销没到,李某就继续等待jojo的包裹。没想到,这一次包裹被海关扣了。李某称,在收到第四个邮包前,jojo给了其一个包裹单号。于是他上网找跑腿公司代收包裹,并将一个“彭某”的身份证交给跑腿公司的小伙。
6月5日,小伙取货时被告知去建国门海关取邮包。李某说自己紧张,通过手机发邮件与jojo联系。“jojo说拆吧,他们发现不了,海关就是例行公事,不会拆得稀巴烂的。”于是他告诉跑腿小伙可以拆包。然而当他再打电话联系跑腿小伙时,电话就打不通了。
李某知道出事了,就把手机卡扔了。他开车回到自己在牛街的住处,将枪支、子弹分拆后,扔弃在住处附近。第二天,侦查人员将收货人李某抓获归案,从其住址起获子弹99发。
一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该案一审时,公诉人起诉称,李某明知国家禁止弹药进境,仍通过国际互联网与他人共谋邮寄50发子弹入境,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逃避海关监管。6月5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从美国邮寄入境的国际邮包检查时,在该邮包内的千斤顶中起获212发子弹,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外制式枪弹。
侦查人员根据李某供述的用户名、密码进入李某曾使用的电子邮箱,调取了其与境外卖枪人的全部邮件往来内容。其中,李某在发给卖枪人的邮件中有“国内也不可能玩点四五口径的,那声音太大了。记得您还差我49个粮食哦,下次一起发来,夜长梦多啊。50个整数吧,49多不吉利”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但情节较轻。鉴于涉案弹药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审改判三年 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仅应对走私的50发子弹承担法律责任,且属于犯罪未遂,希望二审法院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提出上诉。
日前,市高院审理认为,从李某与jojo的电子邮件内容看,虽然李某只收受了50发子弹,但对帮助jojo转寄他人物品持放任的态度,故其对全部走私物品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装有212发子弹的邮包来自境外,在中国境内被当场扣押,其走私行为已经完成,依法不构成未遂。所以法院对李某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李某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处李某犯走私弹药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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