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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四川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官网上获悉,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将实行新的标准,有效期为5年。
《通知》称,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也将按学科门类收取,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通知》同时透露,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非全日制)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按月计退部分学费。2013年以后四川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四川省教育厅参照四川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有关学费标准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该《通知》指出,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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