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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从今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8000元。
在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方面,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通知要求,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按月计退部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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