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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完善山西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中央政策要求,山西省制定出台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施行,届时山西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办法》中对助学金发放条件、资助标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每年9月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各有关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此外,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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