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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6日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万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万元、1.2万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此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据了解,浙江省内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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