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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湖北省研究生教育学费将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再“各自为政”。18日,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新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全日制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12000元。各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等因素,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提出各专业学位学费,但标准的具体意见,需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据悉,新标准是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新标准还规定:“各高校除按规定收取研究生学费外,不允许收取论文答辩费等与研究生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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