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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于2018年12月22日-24日举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研究生考试不仅是一场选拔性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竞赛,考试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加考试!如果考生在研究生考试期间违规,将受到“取消考试成绩”“停考”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如组织作弊、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注意识别各类以“助考”为幌子的行骗行为,以免上当受骗,抱憾终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为犯罪行为,具体法条主要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传片》(点击观看)
二、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育部相关规定
教育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案例1.北京研究生考试作弊案宣判,6名组织者获刑
2016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考试作弊。当日,六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作案用无线电设备。
2018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2:北京研究生考试替考案,“枪手”与考生均拘役一个月
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考前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北京某大学一考场,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6年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当庭作出判决,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3.中国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三起替考案,四被告被郑拘役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26日,小马、小胡和小康因有中国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充当“枪手”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据调查,小马因为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小康是为了保住工作,代替她的老板曾某参加考试的。
2016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发生的三起替考案件。法官对四名被告人当庭宣判:三名替考者与一名被替考者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8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组织小马、小胡和小康等三名“枪手”替考的匡某最终被认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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