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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也关乎我国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部署,规格之高、力度之大、亮点之多前所未有,全面预示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迎来了新时代,有了新机遇。
首次确立了全覆盖且责权明确的责任体系
《意见》确立了全覆盖且责权明确的责任体系,体现如下:第一,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第二,责任主体责权明确;第三,明确且区分了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责任,体现了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差异的尊重;第四,明确了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第一主体责任,正式把其推到了科研诚信建设的前台。全覆盖且责权明确的责任体系既赋予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又赋予了其权力,使想作为的主体能作为,想推托的主体推托不了,必将为切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面推进全流程管理和制度化建设
《意见》提出了“全流程管理”,在制度建设上也更加全面细致:第一,实施科研承诺制度。第二,强化科研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三,深化改革科研评价制度,避免诱导科研不端。第四,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第五,健全完善统一的调查处理制度。第六,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采取黑名单制度。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无断点无死角地监控科研活动,全面完善的制度建设将把科研行为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其不能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突出强调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
《意见》不仅重视事后管理的惩戒,也对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给予了重点强调。第一,加强包括科研人员、教师和青年学生等在内的所有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教育。第二,强调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等关键节点的科研诚信教育。第三,要求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加强问题前期的介入教育,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和严重。第四,要求各主体都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第五,积极发挥传统媒体及“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第六,开展大力选树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和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强调将补齐先前政策事前预防不足的短板,使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更加平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惩处更加严厉细化,加大工商、公安等外部介入力度
《意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规定更加严厉细化,并加大工商、公安等外部力量的介入力度。明确终身追责,要求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而且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各种惩处措施。尤其是加强工商、公安等机构的介入。要求工商、公安等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不法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推进科研诚信的信息化建设
《意见》非常重视通过信息化建设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第一,对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应用等。第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要求各部门科研诚信信息平台要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信息化建设将使科研行为、科研诚信建设状况和科研诚信问题处理等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意见》对新时期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作了全面细致的部署和安排,意义重大。关键在于后续的执行落实,这也给各责任主体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确定统一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规则。摆在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面前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规则,只有上位的规则建立了,下位的规则才能跟进。一旦统一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规则确立,各部委及相关单位以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就需要大范围的快速修订和废止,这项工作也不容小觑。
第二,语义界定和解释存在困难。如《意见》中规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那么何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严重”如何来界定和解释?另外,如果只是严重的才终身追查,那么是否意味着不严重的就不需要终身追责了?那么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科研不端行为是否又需要有责任追溯时限?各自又应该是多少时限呢?这些都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和解释才能更好地操作落实。
第三,大量的研究工作亟待开展。《意见》指出了很多亟待研究的课题,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的研究,对科研诚信和整个信用体系如何对接的研究,对科研诚信信息如何采集、记录和应用的研究,以及关于科研诚信评价的研究等。这些研究,为政策咨询提供服务,为科研诚信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支撑。(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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