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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当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4日对这起替考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8000元。
此案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试,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过去最多只是行政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取消考试分数等处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针对此案,检方的指控是,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侯某代替他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同年12月26日,侯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3天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对于检方指控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对于证据及量刑的建议,两名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对二人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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