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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考研复试特训班[1V1材料修改+面试模拟+听口纠音]
按照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京招考委〔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一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中有关复试录取的工作要求,不断探索科学、规范的复试办法,提高复试质量,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
2、坚持安全、公平、公正、公开。复试过程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提高服务意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一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院已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一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院人〔2019〕1952号)〕并向北京市教委备案,成员由院属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院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组成,负责一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复议工作。建立并实行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机制,一院研究生院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和执行领导小组相关决议,制定一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拟录取名单。
一院2023年共有16个下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参加统考阶段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包括:空天业务部、总体设计部、战术武器总体技术部、临近空间飞行器总体技术部(10所)、12所、14所、15所、18所、702所、703所、102所、11所(京)、101所、13所、704所、772所。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招生工作小组
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在一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综合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等,并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相关研究室领导、相关导师和专家、人力资源处领导和纪检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人数不少于5人,且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到研究生复试工作中。
四、准备工作
(一)复试时间和复试方式
复试时间:3月下旬逐步开展一院研究生复试工作,4月15日前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4月30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
复试方式: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等。
(二)工作安排与复试流程
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复试工作相关要求,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具体复试工作流程如下:
1、3月21日前,完成复试工作人员政策宣贯和培训;
2、3月下旬,逐步开展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3、4月15日前,完成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4、4月30日前,完成调剂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三)复试方案公布
研究生院将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2023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同时公布各培养单位联系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工作人员培训
复试工作人员是指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组员、本单位招生主管以及本单位参与复试工作其他人员。复试前,研究生院对各单位负责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复试工作相关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既要发挥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也要加强对导师招生行为的监督。
(五)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培养单位与考生确认复试时间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将资格审查材料上传至培养单位邮箱;各培养单位在复试前完成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校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校验有问题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各培养单位还可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等资料,或通过函调、外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诚信和品德进行考核。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
五、复试录取办法
(一)一志愿、调剂复试分数线
表 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培养单位 |
一志愿 |
调剂 |
080200 |
机械工程 |
18所 |
305 |
310 |
080400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102所 |
320 |
330 |
13所 |
315 |
320 |
||
704所 |
305 |
310 |
||
080500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703所 |
305 |
310 |
080900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772所 |
315 |
335 |
081100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12所 |
320 |
325 |
13所 |
315 |
320 |
||
0812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2所 |
310 |
315 |
082500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
战术 |
320 |
330 |
10所 |
320 |
330 |
||
14所 |
325 |
325 |
||
11所 |
305 |
315 |
||
082600 |
兵器科学与技术 |
15所 |
325 |
325 |
080104 |
工程力学 |
702所 |
320 |
320 |
080705 |
制冷及低温工程 |
101所 |
320 |
320 |
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单科成绩须符合2023年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二)复试比例
1、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硕士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2、各培养单位在此办法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向研究生院备案后可组织实施,具体复试内容向考生公开。培养单位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向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复试后,各培养单位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以方便考生调剂。
(三)复试考核办法
复试考核办法按照《一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复试内容为获奖情况、专业基础知识、素质测评、外语测试和面试五部分。复试采取百分制,其中考生在学期间获奖及论文、专利情况占10分;专业基础知识10分,主要考核考生对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素质测评10分;英语能力20分,听力测试和口语测试各10分,主要考核考生听说能力和写作能力,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设计考题;面试50分,由招生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考察打分。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考核内容作适当调整;复试过程应作好记录,填写《评分表》和《2023年度研究生复试登记表》,存档备查;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初试、复试权重分配
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将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进行计算后,确定考生最后得分,择优录取;
计算公式: 总分=初试成绩/500×60分 +复试成绩/100×40分。
(五)成绩评定方法
各培养单位招生主管人员在认真核查考生提供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确认考生获奖及论文专利得分;专业基础知识、素质测评和外语测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由招生工作小组按统一评分标准打分;面试由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分。评分办法为:小组成员分别对考生打分,然后计算算术平均值;最后将所有项目得分相加,确定复试成绩。复试成绩应通知到考生本人。
(六)调剂
1、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
2、调剂程序
(1)申请调剂转入的考生均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依据一院的生源余缺信息,参照调剂服务系统流程提交调剂申请,否则无效。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确认相关信息,且一旦确认录取则录取结果不得更改。
(2)未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要求或者未能通过我院复试的第一志愿考生,可自由选择调剂转出至其他招生单位参加复试。
(3)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和复议
研究生院开展复试现场巡查,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并对各培养单位全程录音录像进行重播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妥善处理,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
(八)录取
1、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以及其他不具备培养条件者不予录取,后期发现已录取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2、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3、复试成绩低于复试总分60%、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均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凡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录取名单。
5、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录取。培养单位可在招生规模范围内,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调整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数量。
6、入学三个月内,各培养单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试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具体体检工作依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开展。
(九)信息公布
一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拟录取名单将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开平台向考生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再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十)“不符合相同考生择优复试”的情况说明
各培养单位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应尽量杜绝发生“不符合相同考生择优复试”的情况,如有此情况发生,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提交“不符合相同考生择优复试”的情况说明。
六、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参照本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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