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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倡议书
各位考生:
即将到来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是一次检验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也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考试中违规和作弊是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更是对自身能力与人格的否定和蔑视。
在此,我们真诚地向广大考生发出倡议: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指挥,不作弊,不违纪,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会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制造公平的考试环境。希望广大考生排除干扰、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至本人诚信考试档案,今年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
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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