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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企主要负责人降薪的辩论看似有理,实则值得商榷,分析如下:
首先,将中国的央企高管薪酬,与同类的外企,私企进行类比,恐怕有不当类比之嫌。外企与私企同国企相比,拥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工资挂靠机制,因此,将这三者进行类比并不恰当。
其次,开始上文采用的是央企主要负责人降薪70%,而正方却改为央企高管酬劳下降70%,这明显存在着偷换概念之嫌,主要负责人并不等于高管,对于两者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指代的管理人员范围后者往往更大一些。因些,即使主要负责人降薪,不等于高管普遍降薪,正方影响企业运营的效率的担忧缺少依据。
再次,反方引用《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的说法,并不能证明降薪70%合理,反而有诉诸权威之嫌,这只能代表其个人观点,未加以检验就拿来做论据,不免使其论证缺乏有效性。
最后,反方将做为企业雇员的主要负责人与非国有企业的同类高管拿到水平相当的报酬,试图得出不影响企业运行的效率。这种推理不严密。因为同类的非国有企业的收入现状究竟怎样并不清楚,将这类主要负责人资降低至与非国有相当水平,是否降低企业运行效率还需要论证。
综上所述,该辩论过程存在诸多缺陷,正方双方的论证有效性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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