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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服务社会,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陕教财〔2014〕147号)要求,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在籍在册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批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部。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三章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无故欠缴学费者;
(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三)非公派的出国、出境或校外进修学习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七)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未通过者;
(八)考试作弊者;
(九)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十)其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七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0元和10000元。类型、等级及比例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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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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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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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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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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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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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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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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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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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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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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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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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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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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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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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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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部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以“学业成绩”、“学术成果”、“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现”等为依据,按照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量化标准评定。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指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于每年11月安排部署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交有关材料。研究生部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研究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监察室提出申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经综合审查后确定是否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做出处理意见,通报研究生本人。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当年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服务社会,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陕教财〔2014〕147号)要求,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在籍在册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为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入学校后,从档案到校的下一个发放日开始发国家助学金,之前的不再补发。
第五条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因私出国留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发放日开始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休学、延期毕业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延期毕业或留校察看期间不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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