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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在严格执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开展我校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如下:
一、招生计划
我校2016年计划招收17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不能挪用。
二、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
3、我校骨干计划下达的具体省份请详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三、资格审查及报名
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考生资格审查的责任单位,考生根据各地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办法,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录取
1.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2.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未达到学校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基地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3.协议签订。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学校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五、教育管理
坚持“严、爱、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与其他在校生,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培养要求。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对于非在职考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具体请见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就业相关问题
1.就业问题。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2.派遣问题。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3.升学问题。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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