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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携带通讯工具入考场
近几年上海考区屡有发生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接听或接收手机信息,被监考老师发现的情况。按照教育部最新的33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一律视为考试作弊,不论其是否使用或查看,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提示:考生不得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具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案例二:自带草稿纸入考场
考生未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将草稿纸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此时考生自带的草稿纸上已写有许多计算公式,无法认定是考前写的还是考试过程中写的,但依据《考场规则》考生不得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该考生由于违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所有考试科目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下发,考生不允许自带草稿纸。
案例三: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考生未按要求将试卷连同答题卡、答题纸等一起装入信封,而是带着考试试卷离开考场,后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封装试卷、答题卡(纸)等,并将使用过的和未使用的草稿纸上交监考人员,所有下发的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以违纪论处,即该考试科目的成绩按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将以作弊论处。
案例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处理结果: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开除或解聘。
提示: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案例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完成试卷答题或对试题内容无法回答,不在规定时间离开考场。处理结果:以违纪论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生参加该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内逗留或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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