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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办法校字〔2015〕133号
为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推免生奖学金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学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专款专用。
第二条奖励方式。
(一)推免生奖学金按《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师大校字〔2014〕178号)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8000元/人计发,不再重复发放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二)依据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优先安排推免生开展助研工作。
(三)依据学校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办法,优先遴选推免生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四)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关于试行推免生提前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意见》(山东师大校字〔2011〕220号)规定,推免生提前学习研究生课程期间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遇。
第三条推免生有以下情形者,取消有关奖励资格:
(一)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设立本单位推免生奖学金,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增加优秀硕士研究生数量。
第五条推免生奖学金随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起发放。奖励人员名单的审核与确定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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