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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法律、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专业能力突出。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非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一年级研究生除外)。
(六)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理论类研究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技能类研究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展、演,或在本专业领域内相当于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的展、演,获得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的名次。
2.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专业比赛奖励;
3.获得校园文化艺术节一等奖以上;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并已结题。
第六条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专业比赛、创新成果、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我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由校评审专家组认定)):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
2.在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理论类研究生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研究论文1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技能类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展演获得优异成绩,研究生创作、参演的作品(集体项目应为第一主创人员)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七条上述五、六各项中要求的成果、奖励及荣誉要求均为近两年获得。
第八条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获得学校及各类竞赛奖项等的学生。
上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被破格录取的一年级研究生新生不参与当年次评选。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和副书记、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初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处,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校审议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处(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已获国家奖学金将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我校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申请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广西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桂财教〔2014〕78号)以及《关于印发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3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受资助者为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转入我院且已完成当学年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如受资助者的人事档案未转入我院,须由其档案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各培养单位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八条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日常管理。每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经研究生处(学院)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交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学院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各部门要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以及《关于印发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3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及学校共同设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参评对象、比例和评分标准
第三条参评对象为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2014年秋季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学兼优,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2.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如期完成规定学年的课程,无考试不及格、补考情况;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已完成当学期的注册手续;
5.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条等级及金额
(一)一年级研究生:按照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3000元/人。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等级
|
比例
|
奖励金额(元)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50%
|
3000
|
第六条评分标准(适用于二、三年级)
1.课程成绩(占比45%)
外语考试通过;在所评定学年中每门课成绩均需在80分(含80分)以上,并以所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分作为其课程成绩的最终得分;
2.科研、展演(占比45%)
(1)科研成果:所评定学年中每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者加15分;在自治区级学术期刊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者加10分;获得自治区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并在评定学年结项者加10分;
(2)创作、表演: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15、10、8分;获得自治区级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8、6、4分;奖项级别由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
论文以公开发表的期刊的层次,展演以获奖的最高级别为依据进行加分,不得重复加分;科研、展演的加分值最高为45分,超出部分不再使用。
3.社会实践(占比10%)
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的加2分;参加校级研究生社团工作并做出相应贡献的加2分;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志愿者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分;获得自治区级荣誉表彰的加4分。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每人每年只可评一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定单位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评议推荐、研究生处(学院)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十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评选,拟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初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经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前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各培养单位收集获奖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获奖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七条研究生处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我校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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