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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上海市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立信研〔2011〕18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客观评价,以人为本。
二、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实施领导和统筹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整体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与工作程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审计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复试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复试
(一)复试分数线的确定
1.以国家基本分数线要求为基础,根据上线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学校复试分数线。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为1:1.2。
(二)资格审查
复试报到时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表(含相片核对)、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大学成绩单、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携带完整注册的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并对考生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对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者,考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对不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及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名条件者,不予复试。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三)复试形式及内容
复试形式及内容按《上海立信会计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内容公告》执行。
(四)试题命制
1.试题保密
复试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命题管理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命题、制卷、保管、使用等各环节须有严格的涉密控制办法,具体操作按另行制订的命题管理办法执行。
四、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和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考核形式为由考生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考生所在单位填写“思想政治品德情况考核表”)或采取“函调”的方式向考生档案所在部门调阅考生人事档案、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情况等。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确定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总成绩为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60分。
2.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有突出表现者,由审计硕士教育中心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适当加分,并计入复试总成绩。
3.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权重的60%和40%。计算公式为:初试总成绩÷300×60+复试总成绩÷260×40。
(二)确定拟录取名单
1.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复试总成绩低于156分(满分26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任何一门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者,即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3.按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4.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事前任何个人与单位均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七、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国家基本分数线而未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或经学校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申请办理有关调剂手续。
若生源不足,学校调剂复试工作将按照教育部2015年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监督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学校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开展全面监督。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网站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及拟录取考生信息等。
(四)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九、其他事项
(一)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二)对参加复试而未予拟录取的考生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对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情况、分组安排、复试人次等均需作详尽记录,以便用于工作检查和统计。
(四)在复试和录取期间,如教育部和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十、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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