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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2015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暨信息公开培训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德智体全面衡量,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三)突出重点,持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2015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审批复试录取办法和拟录取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复试录取日常工作。学校成立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学校监督小组),负责复试各环节监督工作;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系)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等,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院(系)具体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成立以院(系)党总支(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试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复试各环节监督工作,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监督小组名单,分别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监督小组备案。
(三)各院(系)成立专家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为本学科研究生导师,每组5~7人,另设秘书1人,复试小组成员不足5人的学科(专业)可与相近学科合并,负责组织复试工作。各院(系)专家复试小组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各院(系)专家复试小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五)研究生处负责复试人员资格审查、体检、英语听力测试等。
三、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往届考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本科生完整注册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试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复试资格处理。
四、复试工作
(一)复试时间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4月30日,分批次进行。
(二)实行差额复试
复试比例根据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上线生源情况确定。对初试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应为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规模的120%-150%,按总分排序。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符合教育部初试成绩加分项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三)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分为专业测试、英语听力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三部分。
1.专业测试:包括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
(1)专业笔试(二级学科):满分100分,考试科目见《滨州医学院2015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笔试工作由各院(系)统一组织进行。
(2)专业面试:包括专业基本理论(二级学科、三级学科)、基本技能测试和专业外语测试等三部分内容,满分300分。专业面试工作由相应的专家复试小组负责组织进行。面试结束后,由专家复试小组现场评分,由专人现场统计。
2.英语听力测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满分100分。
3.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包括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和实际工作表现等;事业心、责任心、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和人文素养等。
复试结束后,各学科复试小组认真填写《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复试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研究生处。
(四)成绩核算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具体分值见下表:
成绩种类
|
科 目
|
满 分
|
|
初试成绩
|
政 治
|
100
|
|
英 语
|
100
|
||
综 合
|
300
|
||
复试成绩
|
专业笔试
|
100
|
|
专业面试
|
专业外语测试
|
50
|
|
专业基本理论测试
|
100
|
||
临床(实验)技能测试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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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听力测试
|
100
|
||
总成绩
|
|
1000
|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300分、或专业面试成绩低于180分、或专业笔试成绩低于60分、或英语听力测试缺考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五)专家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各院(系)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六)各院(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培训,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必须认真做好笔试考场记录、面试现场记录,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要严谨求实、办事公正,笔试考场中要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面试中严禁面试教师随意进出面试场所、严禁使用通讯设备,应杜绝一切与考试无关事项,保证复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复试质量。
(七)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各院(系)负责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五、调剂工作
(一)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应相同或相近,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二)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分数达到我校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但按照比例未能进入所报专业复试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到缺额专业,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缺额专业。调剂考生报考专业与调剂专业的统考科目相同或相近。接收调剂考生各专业,将按照申请调剂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复试人员,各专业复试将同期进行。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专业考生录取成绩将分别计算,调剂专业考生成绩将排在第一志愿考生之后。
(三)未完成招生计划且不能在校内进行调剂的学科(专业),可接收外校调剂考生。原则应是调剂考生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同时应符合我校复试分数线,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可申请调剂到我校,外校调剂考生在一志愿复试工作结束后进行复试,择优录取。
(四)外校调剂考生、校内调剂考生必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生源调剂系统(http://www.chinayz.com.cn)进行网上调剂。
(五)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系)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协助调剂到其他院校。
六、导师、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
(一)研究生导师必须是经研究生处网站公布的2015年上岗导师。其中双导师制是指两位不同一级学科(专业)的导师共同参与指导同一名研究生。
(二)每位研究生导师选择学生(包括作为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不得超过2名(作为第一导师只招收1人,具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相应层次的其他在研国家级课题、或为泰山学者及以上层次人才者作为第一导师可招收2人)。校外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最多1人(作为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如作为第一导师,须由校内(包括两所直属附院)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共同担任。
(三)各院(系)应在复试完成确定录取名单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生导师和录取考生的双向选择,并将名单上报研究生处。
七、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一)研究生处要提前在网上公布调剂公告、复试办法等,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二)拟录取名单(含调剂录取考生)须由研究生处在网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八、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院(系)领导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并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考生公开。
(四)实行复议制度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在学校相关复试信息公示期间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二)命题工作要严格按照复试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名专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试卷应密封批改。
(三)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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