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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是测评考生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组织复试,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复试与录取原则
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复试与录取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测评方式方法,确保复试与录取的科学性。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查,重点突出。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型专业的考生突出强调科研潜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对专业学位的考生突出强调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4.客观评价原则。专业素质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
5.以人为本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使复试与录取工作既严肃认真,又体现人文关怀。
二、复试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学校已经成立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复试与录取工作;负责制定复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审定复试与录取结果。
2.复试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相关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3.相关学院应成立复试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复试工作委员会主任。复试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各学科特点,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不少于5名专家和一名秘书在内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设组长一名。复试小组组长负责本组的复试工作,秘书负责记录和安排有关复试事宜。
各学院应于复试前,将复试工作委员会、复试小组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
(2)依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各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3)具体组织复试工作,确定复试结果。
(4)对因差额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5)制定复试小组工作规范。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情况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测评意见。
三、复试分数线与复试名单的确定
1.复试分数线的确定。根据教育部划定的研究生初试分数线,以及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考生初试成绩及各专业招生规模等情况,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2.复试名单的确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招生规模和差额复试比例,按初试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复试名单,将复试的有关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发布,并通知各学院及考生本人。
四、复试内容与复试办法
1.复试内容。复试包括专业课复试、外语听力水平测试和综合情况面试。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两门涵盖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初试未考政治科目的部分专业,还需要在复试时加试政治。
2.复试办法。
(1)专业课复试。专业课复试采取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由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自行命制试题并组织考试和阅卷。专业课复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55%。
(2)外语听力水平测试。非外语专业考生外语听力水平测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满分为100分,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20%。
(3)综合情况面试。综合情况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总体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各学院自行确定面试方案,现场评定分数。综合情况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25%。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命题和考务工作由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负责,实行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其难易程度应按本科教学大纲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和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加试成绩不及格考生不予录取。
(5)加试政治的命题和考务工作由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负责,实行笔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加试政治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中,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6)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专业课复试成绩×0.55+外语听力水平测试成绩×0.2+综合情况面试成绩×0.25,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7)报考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考生,专业课复试比重为50%,第二外国语口语测试比重为10%,第二外国语听力测试比重为20%,综合情况面试比重为20%,各项复试满分都为100分,均由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自行组织。复试成绩=专业课复试成绩×0.5+二外口语测试成绩×0.1+二外听力测试成绩×0.2+综合情况面试成绩×0.2,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五、推荐免试生录取资格复审
推荐免试生应按以下要求对其进行录取资格复审。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以上。
3.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不及格现象。
4.自取得推荐免试资格至资格复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未通过复审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调剂复试
我校部分专业在一志愿上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将接受校内、校外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参加调剂专业的复试并择优录取。
1.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审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2.我校对调剂考生的要求如下:
(1)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专业的国家线。
(2)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原则上应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3)一志愿专业为专业学位的不能调入学术型专业。
(4)一志愿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难度不能低于调入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难度。
(5)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生源较多专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调剂申请。
(6)一志愿报考外校的考生,原则上应是毕业于国内重点大学或报考国内重点大学。
3.我校综合考虑考生的本科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报考学校、报考专业、初试科目、初试成绩等因素,择优选择接受调剂申请。
4.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校外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校内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七、破格、加分复试
1.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国家线,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一志愿专业的复试。
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各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3.欲破格、加分复试的考生须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以后,方可参加破格、加分复试。
4.所有参加破格、加分复试的考生,均须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初试成绩、与国家线的分差、破格加分理由等信息。
八、考生录取
1.复试合格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来确定。考生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其中一志愿考生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30%;调剂考生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50%。
2.研究生院根据初试与复试成绩及权重,计算考生的总成绩。
一志愿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折成百分制)×70%+复试成绩×30%;
调剂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折成百分制)×50%+复试成绩×50%。
3.研究生院按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的总成绩分别排序,根据我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提出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校最终拟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的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拟录取专业等信息,并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单独说明。
4.公示结束无异议以后,研究生院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九、复试的监督与检查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全面监督检查研究生的复试与录取工作。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受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负责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纪律、监察工作。复试全过程需录音录像,记录的数字文件送交校纪委和研究生院存档备案。
十、复试的其他事宜
1.我校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按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我校的总体情况及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2.各学院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应届毕业生证明(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各类学籍学历认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复试其他各环节要注意查验考生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是否一致。
3.在复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要认真填写《研究生复试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应对复试小组的工作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至研究生院。
4.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体检,体检由学校医院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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