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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招生单位和推荐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招生单位提高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现就我省2015年推免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单位必须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除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外,还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推免生工作机制和科学的名额分配机制,着力提高推免生质量,进一步促进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调整。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免生工作,并加强对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院系也要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和院系推免生遴选办法和复试录取办法均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文件确定的推免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与推免名额一并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
三、坚持公平公正,努力做好推免生遴选工作
各推荐高校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四、促进校际交流,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的权利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推荐高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推免生校际交流的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本校推免生到其他招生单位就读。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由于去年教育部对推免名额已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再设置留校限额,因此,推荐高校不得对本校推免名额进行报考类型限制,更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五、进一步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确保推免生工作规范透明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各单位对于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七、规范执行新的工作管理模式
作为全国推免生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各单位推免生的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必须全部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从今年开始,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在9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统一在10月25日前结束。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
八、加强推免生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推免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要重视发挥领导小组对推免生工作的统筹管理作用。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分别是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严格按名额推荐,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推荐或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
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生工作的,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招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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