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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的公平、安全、科学、规范,严肃考试纪律,请仔细阅读《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省招生考试院、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根据2019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违规或作弊考生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主动配合考务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不将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入场前要主动按考点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
全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均安排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的标准化考场考试,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点信号为准。入场后请认真阅读考场内张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考场规则》,并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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