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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保障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处长和各硕士点负责人组成,负责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院纪检组副组长担任,负责复试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长担任,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三、复试要求
(一)报考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考生参加复试必须符合国家划定的复试分数线。
(二)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复试前必须进行考生复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凡未经院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三)总量控制,差额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为拟录取人数(即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原则上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四)调剂复试。对个别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在相近学科、专业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复试;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律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上报名,且必须经过报考学科专业复试合格,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工作的学科、专业要求。
四、复试具体安排
(一)时间地点:复试安排在4月10日至15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研究生处提前通知考生本人。
(二)体检与资格审查:体检在复试期间进行,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准考证原件。由研究生处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三)复试形式:主要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以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为重点的专业综合面试。
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由院统一组织,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面试包括外语口语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和身体状况的评价,具体面试形式、评分标准和实施方案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上述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掌握。
(四)分专业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由以本学科研究员为主、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复试小组名单须在复试前报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严格复试纪律。切实做好试题保密、复试现场记录(外语口语测试应录音,专业综合面试问答应有书面记录等)工作,并妥善保存备查,确保复试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六)复试成绩不合格(即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之和低于12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录取
(一)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总招生计划确定各个硕士点招生计划。
(二)各硕士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报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实行录取名单公示制。拟录取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天,无争议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理者,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和审批录取名单并统一公布。
六、其它
凡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要严格自律、认真负责,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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