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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校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益和水平。
3.坚持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
5.根据初试、复试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各一级学科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该一级学科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之下,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一般应有不少于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复试小组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复试的导师参与复试工作。复试小组成员名单须经相关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3.学校成立复试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复试录取工作。
四、复试要求
1.学校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2.各一级学科须制定《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总体原则、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成员(含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安排(如复试内容及要求、形式、程序、时间、地点)、联系人信息等。各一级学科制定的《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网公布。
3.上线生源不足的学科,可接受线下考生破格复试申请,申请破格复试的考生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其报考的学科上线生源不足;
B初试成绩中,政治理论(或外国语)单科分数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5分及以内);但总分及其他科目分数均须达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专业科目成绩优异(两门专业科目分数均须达到130分及以上)或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突出(须有实绩证明);
C须有2名同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申请考生可向其所报考的一级学科提出破格复试申请,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参加复试。
五、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能力测试、综合素质面试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专业课笔试(闭卷,占复试成绩的40%)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2014年武汉纺织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指定的复试科目组织命题、阅卷。重点考核: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满分为100分。
注意:工商管理硕士(MBA)复试,专业课笔试卷面满分为50分;须同时加试政治理论课,卷面满分为50分。该部分总分仍为100分。
2.外语能力测试(占复试成绩的20%)听说方式进行,由各一级学科单独组织。满分为100分。
3.综合素质面试(占复试成绩的40%)
可采用口试、笔试和实验操作等形式。主要考核学生的治学态度、知识结构、实践能力、专业潜力、心理素质等。满分为100分。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考生须提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校医院统一安排。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七、程序
1.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提供本人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
(2)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5
(3)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4)应届毕业生持具有完整注册记录的学生证、本科阶段完整的成绩单(须加盖其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体检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根据统一安排到学校医院缴费参加体检。
3.复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照各一级学科复试时间安排参加复试。
八、成绩计算和录取
1.复试后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按初试总成绩占60%,复试总成绩占40%的比重相加组成。
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
其中:复试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外语能力测试成绩×2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40%。
各一级学科可根据招生专业特点适当调整初试和复试成绩所占比例,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2.复试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A复试总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B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者;
C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D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
E体检不合格者。
3.拟录取名单:各一级学科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于2014年4月10日前,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10个工作日。
九、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校纪委(监察处)参与复试录取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一级学科要建立健全复试录取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实行全程录像存档制度。各复试小组须对复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刻盘存档。
5.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一级学科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对该一级学科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及时答复和解释。
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或复议。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59367500
校纪委(监察处)监督电话:027—5936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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