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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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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
倪 楠 |
成员 |
孙昊亮 郑艳馨 李永宁 曹 燕 薛 亮 李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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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 |
魏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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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试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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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时间 |
地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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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提交材料(纸质版) |
2023年3月31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
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 (行政楼) 3楼经济法学院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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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笔试 |
2023年4月1日 上午8:30-11:30 |
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 (不分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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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和综合面试 |
(1)经济法学 2023年4月1日 下午2:00开始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2023年4月1日 下午2:00开始 |
(1)经济法学: 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第一组****教室;第二组****教室,学生下午提前半小时到达等候教室确定分组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法学: 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教室,学生下午提前半小时到达等候教室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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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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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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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内容由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专业面试、同等学力加试组成,满分250分。 (各专业复试线:经济法学359分,招生计划为50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360分,招生计划为15人;知识产权法学359分,招生计划为6人;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326分,招生计划为7人。) 1.专业课笔试:150分。 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专业复试笔试科目详见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外语听力口语测试:30分。 考查考生外语听说能力,导师根据考生作答情况给出分数。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专业面试阶段由具有一定外语听力口语水平的专业课教师进行,可不再单独组织。 3.综合面试:60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对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导师 根据考生面试情况、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给出分数。 4.同等学力加试10分。 同等学力考生以同等学力加试成绩量化计算,满分为10分。非同等学力考生(本科以上学历)直接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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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复试须提交的材料 |
考生复试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诚信复试承诺书》,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 (2)应届考生提交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 (3)往届考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准考证。 (4)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的政审表1份,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 (5)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体现综合能力的材料。 (6)同等学力考生须在3月27日前须将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证明、公开发表所报考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电子版提交至研招办审核,审核不过者取消复试资格。 (7)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在3月27日前须将《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提交至研招办审核,审核不通过者取消复试资格。 研究生院主页网址:https://grs.nwupl.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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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取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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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北政法大学2023年研究生录取量化管理办法》进行换算排序,最后以量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量化总成绩满分计500分(审计、公共管理专业300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初试总成绩乘以50%作为量化基础分。 2.复试总成绩(满分250分)=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同等学力加试成绩。 3.量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0%+复试总成绩(审计、公共管理专业复试总成绩*60%),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4.量化总成绩相同的学生以复试总成绩排名由高到底录取。如复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复试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仍相同则安排加试确定排名。 凡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总成绩低于150分(审计、公共管理专业低于90分)、政审不合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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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院咨询电话 |
029-88182621 |
(七)学院复议监督电话 |
029-8818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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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子邮箱 |
jjfxy200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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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复试考生名单 |
包含专业名称、复试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专项计划考生情况(备注大学生士兵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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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规处理 |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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