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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0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4】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复试在招生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选拔力度,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思想政治品德,提高研究生新生质量,再次修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生源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的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二条复试以差额方式进行,比例一般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1:1.2。个别生源充足的专业会适当扩大复试比例。
第三条凡取得我校复试资格的考生,包括统考生、推免生(夏令营考生除外)、单考生、专项计划考生、联考生和调剂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二节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各学院(中心)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学校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复试录取工作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组成,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复试录取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准备工作
第八条制订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复试录取规则,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复试工作组的成立。各学院(中心)在本单位复试录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考生人数,按照学科专业成立若干个复试工作组。
加强对复试工作人员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和评判标准。同时明确其在复试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复试工作组成员应不少于6人。其中3名专业课教师(由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在本专业参加面试的在职教师担任),2名外语教师(专职外语教师或本专业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和1名记录人员。
第十条做好复试前考务准备工作。
(一)通知考生。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复试名单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和地点。
(二)笔试命题。进一步强化复试笔试科目安全保密意识,完善试题答卷保密制度和设施。复试笔试科目的命题、制卷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复试专业课命题、制卷细则》的规定操作,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为国家机密材料。
(三)考场安排。复试考场的设置要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进行。
(四)面试分组。面试试题,参加复试的教师名单要严格保密。考生分组情况在复试开始前30分钟予以公布。
第二节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在考生报到时,应根据招生简章的规定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考生和审查人员的双方签字。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一)对于国民教育序列高校(党校毕业生除外)大学本科毕业考生,需审查其毕业证书原件,对证件不符者,不予复试。
(二)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核查其学生证及其注册情况,对入学不到四年的考生,不予复试;对大学期间没有按时注册的考生,请其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否则不予复试。
(三)对于提前毕业考生,需提供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办法和学校出具的学分修满、可提前毕业的证明。
(四)对于MBA、MPA、旅游管理、项目管理专业的考生,需审查其毕业年限。本科毕业满3年,专科毕业满5年。对毕业年限不符合招生简章要求的考生,不予复试。
(五)对于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须审查其报考资格。对大学专科毕业未满2年的考生,不予复试;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学类的考生,不予复试。
对于法律硕士(法学)考生,本科所学专业为非法学类的,不予复试。
(六)对于境外高校毕业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的学历认证书,对教育部不承认的境外高校毕业生,不予复试。
(七)对于以上学历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复试。
第三节复试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复试包含专业笔试、专业面试和外语测试。各部分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计入考生的综合成绩。
根据教育部规定,MBA、MPA、会计硕士、审计硕士、旅游管理等5个专业需在复试阶段单独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满分100分,计入考生综合成绩。
所有考生在复试阶段均需进行政审。
第十三条专业笔试。除MBA、MPA、旅游管理专业学位考生外,其他专业考生须进行笔试。
笔试由各学院(中心)组织。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20分钟。
笔试内容与招生简章公布的一致,由各学院(中心)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复试专业课命题细则》的要求命题,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评卷规则》的要求阅卷。
第十四条专业面试。专业面试由各学院(中心)组织,形式一般为抽题回答,每名考生抽题回答不少于2个问题,时间不少于15分钟。鼓励采取有利于考查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其他专业面试形式。
专业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
专业水平考察主要包含:(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2)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3)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和能力主要包含:(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4)人文素质;(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每名考生专业面试结束后,由参加面试的教师当场独立打分,其平均分为考生的专业面试成绩。
第十五条外语测试。外语测试由各学院(中心)组织,在专业面试之外单独进行,形式为听说能力测试,其中公共英语占70%,专业问题占30%。每名考生测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六条政审。各学院(中心)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考生进行政审,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同等学力加试。符合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考生除参加复试外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加试形式为笔试,加试时间3小时,每科满分100分,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
第十八条加分项目。考生可在复试时向学院提交1项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获得综合成绩加分。科研成果须为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用稿通知无效)。加分上限为1分,不累计加分。学院(中心)按照以下标准评分:
(一)在有CN标志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的,第一作者1分,第二作者0.5分;
(二)在有CN标志的一般刊物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的,第一作者加0.5分,第二作者不加分;
第十九条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满分为101分(其中加分项目为1分),具体计算方式:
(一)科学学位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初试成绩÷5)×60%+复试笔试成绩×15%+复试专业面试成绩×15%+复试外语测试成绩×10%+加分项目成绩;
(二)专业学位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1.会计硕士、审计硕士:
(初试成绩÷3)×50%+思想政治理论测试×5%+复试专业笔试15%+复试专业面试成绩×20%+复试外语测试成绩×10%+加分项目成绩。
2.MBA、MPA、旅游管理:
(初试成绩÷3)×50%+思想政治理论测试×5%+复试专业面试成绩×35%+复试外语测试成绩×10%+加分项目成绩。
3.其他专业学位:
(初试成绩÷5)×50%+复试笔试成绩×15%+复试专业面试成绩×25%+复试外语测试成绩×10%+加分项目成绩。
第二十条成绩上报。各学院(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包括考生的初试各科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外语测试成绩和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复试结果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向考生公布。
第四节录取
第二十二条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综合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予录取。
(二)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录取计划,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计划单列,单独进行录取。
(二)单独考试考生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者定向培养,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三)援藏计划考生,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五)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可根据考生的排名情况录取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
(六)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一志愿考生后,再录取调剂考生。
第五节体检
第二十四条参加复试的考生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体检地点在学校医院,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具体时间由各学院(中心)学校与医院协商确定后通知考生。
第六节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六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中心)的党政主要领导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学院(中心)要负责受理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各单位要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七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和监督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巡视。
第二十八条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复试的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实行复议制度。在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的同时,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期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复试录取领导小组责成学院(中心)进行复议。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从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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