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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本着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和对考生负责的宗旨,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复试方案,强化复试考核,规范复试程序,严格复试管理,不断提高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组与督查组,全面负责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院(所)分别成立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院(所)复试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各院(所)按一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负责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及专业综合素质面试与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三、复试方式和记分办法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采取专业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生最后成绩采取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进行加权的记分办法,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考生复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权重70%和复试成绩权重30%相加得出,结果按百分制计算。
复试总成绩=(初试总分/5)X70%+复试专业课成绩X21%+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X4.5%+专业综合素质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成绩X4.5%。
四、复试内容与组织方式
(一)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品德素质考核
2.初试外语成绩真实性认定考试
3.专业课考试
4.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5.专业综合素质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6.同等学力加试
7.身体素质检查
(二)复试考核内容与组织方式
1.思想政治品德素质考核
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对我校应届生和教师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采取直接调查方式,对其余考生采取函调方式。调查均需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填写“政治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印章。考核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凡上年度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直接考核为不合格。此项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和各院(所)共同负责。
2.初试外语成绩真实性认定考试
采用与初试试卷题型及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满分100分,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3.专业课考试
考试科目以我校研究生学院网页上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专业课考试的命题、制卷、考试和评卷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考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时间为180分钟,满分100分。
4.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主要考核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满分100分,各学院成立专门测试小组组织实施。
5.专业综合素质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专业综合素质面试要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同时考查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以及人文素养、心理健康等情况。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考生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及形式由学院(所)确定。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职业能力倾向的考查,特别注重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面试与实践(实验)能力测试,必须提前出好题目,由学生抽题或面试教师直接提问,避免随意性问答,同时要作好记录,每位考生答完后,由面试教师分别给分,取平均分为考生得分。
以上两项考核满分为100分,由各院(所)统一组织。
6.同等学力加试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各院(所)要全面、严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上述考核外,还必须参加复试专业本科阶段两门主干课程的笔试,难易程度与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当,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科目以我校研究生学院网页上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不记入复试成绩。考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该项考核由院(所)和硕士点共同组织。
7.身体素质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由学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8.复试情况要有专人作出书面记录,复试后各复试小组要认真填写“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登记表”,并在复试小组总体评价栏内注明“同意”或“不同意”录取意见,并提出拟录取排序名单,经硕士点负责人及院(所)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
五、排名与录取
(一)研究生录取类别为两大类,一类为定向就业,另一类为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考生所在单位、考生本人、我校三方之间签订相应的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将留在原单位,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后果,招生单位概不责任;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将调往我校,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二)排名
各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复试权重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存在相同成绩时,按初试成绩排序(调剂考生在复试合格的条件下排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之后)。
(三)拟录取
各复试小组根据本专业招生计划,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提出拟录取名单和拟录取类别。
(四)录取
研究生学院认真审核各院(所)复试排序名单和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研究生学院按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教育部录检。录检合格的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调剂
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转出的考生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充足的专业。校内调剂优先进行。
(一)校内调剂
参加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为:⑴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报考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⑵考生的统考科目原则上应与转入专业的统考科目相同或相近,且考生的报考专业与转入专业相近。
(二)校际调剂
参加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为:1.初试成绩(单科与总成绩)达到国家教育部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报考学科、专业同调剂学科、专业为相同或相近(不得跨学科调剂),且与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所列的学科、专业相符合。统考科目相同,业务课至少一门相同。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1.各学院(所)应加强对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对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有关单位和研究生院协商解决。
2.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督查制度。学校督查组参与复试录取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
3.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巡视制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4.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所)要建立健全复试录取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5.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所)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和解释;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及时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决定是否再次复试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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