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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 【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
第三条 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察;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以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第四条 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报考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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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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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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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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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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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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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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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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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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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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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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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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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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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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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分配各学院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等,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监督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监督组组长可由各学院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处审定、备案。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并培训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3)负责确定考生(含同等学力考生)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外语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口语考试。
(5)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四、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原件疑问的,及时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生需带学生证;
(5)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五、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
第十一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4月3日至4月4日。各学院须在3月30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并告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二条 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符合教育部初试成绩加分项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体检。专业素质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复试期间委托校医院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复试具体方式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院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口语测试
外语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满分30分,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淮海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综合面试满分2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院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
(5)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问卷方式,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五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学院制定选拔标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加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3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18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学院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学院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六、总成绩计算、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专业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专业的考生在本学科专业一志愿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研究生处负责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七、调 剂
第十九条 调剂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
第二十一条 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八、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布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录取信息、咨询及申诉渠道、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拟录取名单(含调剂录取考生)须在网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九、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对各学院监督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进行复议。
十、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或作弊、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场所印刷,并由2人监印。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研究生考试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七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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