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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报考2023年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以准考证时间为准)。《准考证》于12月14日起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考试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正式开考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我校考点允许考生提前交卷时间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逸夫楼内逗留或者交谈。考后不得在逸夫楼内开启智能电子设备。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防疫口罩及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报考高校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运动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考试安全,请全体报考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编号1130)的考生严格遵守以下考试入校(入场)要求和流程!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一、考生入校(入场)要求
1. 打印好的“准考证”;
2. 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纸质版健康承诺书(考生本人签字,须提交);
4. 佩戴好N95/KN95口罩。
考生经体温检测低于37.3℃后,方可正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须打印纸质版,并提前签好个人姓名及日期,承诺书下载见附件1。
注:因疫情原因,今年取消考生提前入校查看考场位置流程。
二、考场安排及考生入场流程
(一)考场设置
考场所在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校区逸夫楼,考场安排详见附件2。
(二)入场安排
1.入场时间:上午7:45,下午13:15。
请各位考生提前规划好时间,进入校门、楼门时排队有序入场,保持1米间距,戴好口罩。
2.入校(入场)通道
考试当天,校外考生与校内考生分别按以下路径入校,详见附件3考点示意图。
(1)校外考生(非北外在校生)入校地点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校区东门(位于民族大学西路北端)。
(2)校内考生(北外应届本科生)入场地点为:阿语楼南侧专设入口,通过警戒线通道经逸夫楼正门出入考场。
(三)入校(入场)流程
1.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低于37.3℃);
2. 收取考生本人已签字的健康承诺书;
3. 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按照指引进入逸夫楼。
(四)对不符防疫要求的处理
1.考生体温检测异常
如考生体温≥37.3℃,先到隔离等候区短暂休息,并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复测。如复测体温正常,允许考生进入逸夫楼内参加考试。判断为可疑病例的考生按照北京市及我校防疫要求安排。
2. 抗原或核酸结果为阳性的考生
如考生抗原或核酸结果为阳性,需按照北京市及我校防疫要求安排走“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考试。
三、温馨提示
1.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作好准备,提前上卫生间。
2.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在开考前关机并关闭所有铃声(特别提示:关闭闹钟),放入个人包袋并存于考场监考员指定位置。凡开考后,发现随身携带手机,不管是否开机均按违纪处理;考场内发现手机发出铃声,不管是否在本人身边均按违纪处理。
3.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允许考生提前交卷时间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考试结束前10分钟。
4.无校内车证的社会车辆在考试期间不得进入我校,请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5.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5),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健康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使用有效期内的真实身份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请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应考意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见附件6。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北京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健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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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考场号 |
教室 |
1考场 |
116教室 |
2考场 |
|
3考场 |
第一阶梯教室 |
4考场 |
|
5考场 |
第二阶梯教室 |
6考场 |
|
7考场 |
二层203 |
8考场 |
二层205 |
9考场 |
第三阶梯教室 |
10考场 |
|
11考场 |
|
12考场 |
三层302 |
13考场 |
|
14考场 |
三层303 |
15考场 |
三层305 |
16考场 |
三层315 |
17考场 |
三层318 |
18考场 |
|
19考场 |
四层402 |
20考场 |
|
21考场 |
四层403 |
22考场 |
四层405 |
23考场 |
四层410 |
24考场 |
|
25考场 |
四层415 |
26考场 |
|
27考场 |
五层502 |
28考场 |
|
29考场 |
五层503 |
30考场 |
五层505 |
31考场 |
五层510 |
32考场 |
|
33考场 |
五层515 |
34考场 |
附件3: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示意图
附件4:考场周边餐饮服务(供参考)
一、意空间咖啡酒吧西餐:民族大学西路8号院1号楼二层202,距学校380m
二、金家汤饭拌饭韩式简餐(魏公村店):民族大学西路18号5号楼2层,距学校400m
三、麦当劳(魏公村路店):民族大学西路8号院魏公村佳苑综合楼一层,距学校410m
四、巴依老爷新疆美食(魏公村店):民族大学西路与魏公街交叉口北70米路东,距学校410m
五、眉州东坡(魏公村店):魏公街18号,距学校550m
六、金孔雀德宏傣味餐馆(魏公村店):魏公街16号(韦伯豪家园小区西南门对面),距学校570m
附件5: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疫情防控所需口罩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运动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前10分钟以内不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出场后即有序离开逸夫楼,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逸夫楼内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6: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安全的内容修订
1.刑法(以往使用条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2.《刑法(修正案九)》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3.违规处罚、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33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36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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