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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即将开始,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我校考区考生须知公告如下。
一、考前准备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1.截止至12月26日前,考生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本人《准考证》并自行打印(网址:https://yz.chsi.com.cn)。考生入场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等(不用提供健康卡和流调表)。《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否则会按违规情况处理。初试后请妥善保管《准考证》,参加复试时还将继续使用。
2.12月22日下午14:00开始,请登录“招考资讯网”(http://www.zhaokao.net)进行具体的考场、座位查询。注意不同科目的考试可能会有考场和座位的变化,请务必记录好每一科的考场号和座位号,避免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
(二)防疫要求
1.为确保考生能平安顺利在津参加考试,请尚在外地的考生尽快返津;已在津的考生非必要不离津,安心复习备考,考试前尽量做到不聚集少流动,注重个人卫生,外出佩戴N95口罩,保持适当社交距离。
2.考生应每日登录天津市“健康监测小程序”,填报考前健康信息。
二、进场安排
请考生务必按照考场号沿指定入口与通道进入考场。
(一)进入考试楼
1.本校应届住校考生(12月24日和25日的考场号为101-232,下同)
①12月24日-25日
按考场号分别从现代教育中心二楼大台阶(考场号:101-131)和C区一楼东门(考场号:201-232)进入。
②12月26日
按考场号分别从建筑学院北门(考场号:501-503)和建筑学院东门(考场号:601-603)进入。
③进入考试楼时,考生须佩戴N95口罩,并接受工作人员测温、查验准考证和身份证。
注意:本校应届住校考生应将手机放在宿舍,不要带到考试楼!
2.非本校应届住校考生(12月24日和25日的考场号为301-407,下同)
须在考试当天佩戴N95口罩从学校南门按考场号沿指定入口与通道进入考区,接受工作人员测温、查验准考证和身份证,沿单独通道到达考试楼,按要求将手机交工作人员保管。
特别提醒:考试期间如在考场内发现手机,将取消考生本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
请考生提前在便利贴上写好本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粘贴在手机背面!
(二)进入考场
考生进入考试楼后,应沿指定路线尽快到达考场,配合监考教师检查,检查程序如下:
1.测温,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
2.安检。
①将非考试物品(包括手表等)提前放置在非考试物品存放处,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②通过安检后,进入考场就座;如离开考场,返回考场时,须再次接受安检。
三、考中事项
(一)请考生在考试前认真阅读《天津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见附件)。
(二)考试期间考生须全程佩戴N95口罩。
四、其他说明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多年寒窗苦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违纪作弊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请大家一定要珍惜机会,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抱憾终身!
(二)考生应随时关注研招网和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发布的有关通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
(三)考试期间所有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内。
(四)考场安排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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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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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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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和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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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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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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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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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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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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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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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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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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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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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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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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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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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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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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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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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本校应届住校考生考间事项
1.由于疫情防控要求,请考生自带不用加热的简易午餐,考区提供热水。
2.考区为考生设置了转移教室(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12月24日和25日上午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到转移教室中领取手机、进餐和休息。12:40考生应离开转移教室,到考试楼外等候。
考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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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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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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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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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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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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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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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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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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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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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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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配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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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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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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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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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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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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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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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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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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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午13:00开始,考生重新上交手机后再次进入考试楼。
(六)学校位置
1.天津城建大学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如下图所示。非本校应届住校考生应从学校南门进入。
详见https://master.tcu.edu.cn/info/1003/2910.htm
2.天津城建大学南门公交车站名称:城建大学站(位于津静公路)
3.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周边环境、规划交通路线,并关注考试当天的天气情况,避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或天气原因影响考试。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022-23085040
传真:022-23085040
Email:yzb@tcu.edu.cn
网址:http://master.tcu.edu.cn
祝各位考生2023年考研顺利!
附件:《天津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天津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时效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体健康检测、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以及2B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以及消毒纸巾等防疫用品。不得携带手表(每个考场都配有时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高校为考试楼)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统考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装入原试卷袋内密封,并在密封签骑缝处签名。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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