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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4日至25日举行。为确保大家顺利参加考试,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持续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考生须按照《四川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监测公告》要求,在考前持续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考前减少聚集和流动、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在身体条件允许情况下参加考试,往返考点途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考生须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sceea.cn)、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并如实填写《四川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情况表》,临考前自行打印,并在首场考试前将本人签名的健康情况登记表交给监考老师。
二、考试时间安排
第一场:2022年12月24日上午 8:30-11:30 (入场时间 7:45)
第二场:2022年12月24日下午 14:00-17:00(入场时间13:25)
第三场:2022年12月25日上午 8:30-11:30(入场时间 7:45)
第四场:2022年12月25日下午 14:00-17:00(入场时间13:25)
★★特别提醒考生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三、考场设置
1.考场分布
考点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
考场分布地址: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明德楼、明理楼、明智楼。
2.进入考场要求
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保持安全间距有序排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接受体温检测。
(1)从南大门(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进入校园,进入考点时:
体温<37.3℃的考生,正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体温≥37.3℃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37.3℃,可正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仍≥37.3℃,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至应急考场考试;
(2)从东大门(温江区学府路北段)进入校园
网上申请特殊考场的考生需从东大门专用通道进入特殊考场,考试过程中须服从管理,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别提醒考生
请考生认真核对考场信息避免走错考场。考场具体信息以现场公告为准。
考生本人须于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50-16:30之间凭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全程佩戴口罩并按要求进入考点查看考场位置,了解考场位置并学习考试相关规则。考生应按考点要求有序进场离场,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12月24日(星期六)-12月25日(星期天)期间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并佩戴口罩进入考点,进校后按指示牌标识直达考场。
四、自行备好口罩
在进出考点、考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1.进入考场就座后,建议考生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2.填报信息为阳性的考生在进出考点、特殊考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仍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
五、相关时间安排
1.请填报信息为阳性的考生于12月23日上午9:00后登录四川省2023年研究生招生考试阳性考生信息填报平台查看特殊考场安排及座位号。
2.我校在12月24日-12月25日期间,严禁考生私家车及社会车辆入校。由于我校考点外来考生众多,校园周边停车位紧张,自行驾车考生掌握好路途时间,若因停车延误考试,相关责任自负。
六、考场安全检查要求
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点需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入场考生进行检查,考生应配合接受检查。为节省考生宝贵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服饰。
★★特别提醒考生
因每堂考试入场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自己的手表、手机等金属(或含金属)物品,考试时不得带入考场。请各位考生妥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合理安排好自己每场考试的赴考行程,预留充足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入场。
七、考试用品要求
1.我校考点统一配备文具,考生只能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和准考证“招生单位说明栏”允许携带的考试物品,其余个人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特别是手机),带入考点的个人物品,须放置在小件物品存放处。考生不得携带和使用准考证未注明的考试文具。
2.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配备有挂钟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广播统一信号为准。
★★特别提醒考生
以下物品严禁携带:
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
八、考场纪律
请考生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等与考试相关法律和纪律,诚信考试。
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必要时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人事档案。
★★特别提醒考生
《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84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其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此外,修正案还加大了对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使用伪造身份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考试中舞弊行为除了会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等处理之外,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请各位考生增强法律意识,诚信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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