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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为确保您顺利参加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根据《湖北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防疫须知及有关提示》有关要求,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遵守防疫规定、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所有考生请下载《2023年湖北省研考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附件1),按要求从12月10日起如实填写,并在考试前用A4纸打印好并手写签名;12月24日上午通过体温监测、身份核验之后,进入第一场考试的考场,及时将表格交给监考人员。
一、考场查询
(一)现场查询
因疫情防控要求,本考点在考前不对校外考生开放。我校将于12月23日在15号教学楼外张贴考室安排。
(二)网络查询
凡在中南民族大学考点参加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请于2022年12月23日起登陆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主页(网址:http://www.scuec.edu.cn/yjsy/),进入“最新动态”栏目点击“2023年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场查询系统”。
查询条件:“准考证号码”(即准考证上的考生编号,而非报名号)、“证件号码”。
考场查询系统显示的信息:报名号、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代码、报考单位名称、考场编号、座位编号、考场地址、考场所对应的教室号。
如有疑问,请致电027-67843396咨询。
二、准考证事宜
请考生务必在教育部规定的时段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如对准考证内容有疑问,请与报考单位联系,本考点不负责其他招生单位的准考证事宜。
三、特别提示
(一)每科开考前,考生须刷验二代(或三代)身份证并接收金属探测器安检后方能进场,建议考生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场所在教学楼前广场排队等候。请务必保管好身份证,无身份证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注:考试期间丢失身份证,下场考试无法进场。)
(二)今年我省不统一订购考试文具。在我校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可携带的文具种类如下:
2B铅笔2-3支或2B自动笔1支、笔芯1盒,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3支,橡皮擦1块,三角板2个(45度三角板和30、60度三角板各1个),透明垫板1张,透明文具盒或包装袋1个(禁止使用铁制文具盒)等。
除招生单位有特殊说明,否则不允许携带未列举的文具。
(三)请考生查询清楚并牢记本人所在考场及对应的教室编号,以便快速进入考场。
(四)禁止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需要参加12月26日上午考试的考生,请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准备好考试用品(考生自备午餐),并于当日上午8点准时到达本考点15号教学楼101教室门口集合,工作人员清点人数后带至考场。
(七)考试结束后,请有序离开,避免因拥堵而发生安全事故。
四、防疫要求
(一)所有考生从考前第14天开始,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记录以及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二)考生须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进出考点、考场时,所有考生须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抗原或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考生在进出考点、考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仍须全程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遵守我校防疫规定,配合完成健康检查和登记。
(三)考生需提前打印《2023年湖北省研考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附件1)并如实填写,第一场考试进入考点时由考务工作人员收取,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四)校外考生可于24日、25日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由学校北二门入校。
(五)考生入校时均须接受体温检测,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体温检测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再次测量。体温高于37.3度,由疾控专家、防疫副主考进行精准核验、综合研判,经研判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考生不得入校参加考试。
(六)按照校园疫情防控要求,考生机动车不能进校,请提前规划出行安排。
(七)考生或考务人员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不配合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等情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迟到问题:开考15分钟(上午8:45,下午14:15)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当日当次考试。
(二)午间休息:为了便于考生复习和午休,本考点在24日、25日中午开放10号教学楼一楼、二楼供考生使用(须出示准考证进入)。请考生务必爱惜室内设施,保持室内清洁。
(三)午餐问题:校外考生可以使用电子等支付方式15号教学楼外广场购买盒饭。
(四)入校问题:校外考生从北二门(洪山区法院对面)进入校园—可在“民族大道中南民族大学”站下车
(五)举报电话:中南民大考点 027-67843396/67842123
(六)组织作弊,替考已入刑。望广大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节选
1.考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希望考生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衷心祝愿广大考生身体健康、考试顺利!
中南民族大学考点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023年湖北省研考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doc】已下载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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