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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兼顾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人才选拔需要,采用适宜方式开展复试工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2.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强化制度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确保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3.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政策咨询和考生服务工作。
二、复试方式
我校各专业均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组织复试,全校使用统一的远程复试平台。考试形式包括口头问答、线上笔试,各考核项目的具体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长见招生学院网站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三、复试分数线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由学校统一划线。
2.普通类计划考生的复试分数线由招生学院公布。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学院以国家A类考生分数线为基础,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测算复试分数线,复试分数线一般按招生专业确定。
3.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享受研究生招生加分政策后达到招生学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复试前向报考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参加复试。
四、复试时间
复试安排在3月底至4月中旬进行。
复试考生名单,各专业复试具体时间、程序及相关要求由招生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发布。
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五、复试内容及要求
1.资格审查:考生应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关于“报考条件”的要求,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在复试平台缴纳复试费:复试费100元/人,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费200元/人。
2.复试考试一般由专业知识、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含治学态度、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力等)3项组成。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5个专业学位类别的考生增加政治理论考试科目。同等学力考生另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与初试科目不相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3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专业知识、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政治理论及2科加试科目,每项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学院在复试时加强对考生思想品德政治情况的直接了解,必要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核查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4.成绩核算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加权后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综合成绩均为百分制,总评成绩=100×70%×(初试成绩/初试满分)+30%×复试综合成绩(复试分项成绩1×权重+复试分项成绩2×权重+复试分项成绩3×权重),各项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5.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状况,拟录取考生(含推免生)将在入学时体检,有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六、调剂
1.接收调剂考生复试的招生专业,具体安排由招生学院公布。
2.涉及招生单位、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变化的考生,均应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
3.调剂复试必须满足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基本要求,且符合我校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和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业务要求。
考生自愿调入非全日制专业的,须向招生学院提交定向单位委培函、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满足在职定向就业生的相关要求方可调剂。
4.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调剂拟录取考生在“研招网”接受待录取通知的时限为24小时,逾期未接受的取消待录取资格。
七、录取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进行录取。
2.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复试成绩及格、加试成绩及格(需加试的考生)的前提下,按照招生计划和总评成绩择优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序录取。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1)资格审核不合格;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3)复试单科成绩不及格;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
(5)经查实复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6)定向就业考生未与在职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4.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转档案到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定向就业生须于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拟录取名单将在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考生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诉。
八、咨询与监督方式
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和申诉电话:
027-88663060(工作时间),yjsc@hubu.edu.cn。
湖北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电话:
027-88663907(工作时间),jiwei@hu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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