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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要求,在2021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学校决定开展2022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修订原则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务院第六学科评议组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2015年),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各类各层次研究生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做到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学分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确。
二、修订范围
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包括以下类型:
1.学术学位研究生(博士、硕士)培养方案;
2.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非全日制)培养方案;
3.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具体要求
基于2021版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学院(学科)应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
1.课程设置应以研究生为主体,充分反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对研究生培养的新要求,应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思维能力、开阔思路,使学生在汲取知识的同时得到能力的培养。避免出现“因人设课”或研究生课程“本科化”或博士生课程“硕士化”现象。
(1)为增强研究生对科学技术史、科技哲学、科学社会学、意识形态、逻辑思维等领域的认识,将《科学人文讲座》扩大为全体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课号:G00044,学时、学分均不变。
(2)为保障研究生外语课程学习的连续性,集中时间用于科学研究或实习实践,将两个学期的外语课程集中到秋季学期学习,课程名称:综合英语,课号:G00045、日语,课号:G00046、俄语,课号:G00047、德语,课号:G00048、法语,课号:G00049,学时:64,学分4。
2.案例教学类课程、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联合课程、双语或全英文教学课程较少。鼓励各学院(学科)邀请行业产业导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实践课程。
3.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须与教学大纲保持一致。教学方式包括:A-全外语授课、B-双语授课、C-新开课程、D-纯理论课堂教学、E-体育、艺术类课程(一般既有理论也有现场指导)、F-讲座与辅导类课程教学、G-实验教学、H-实践教学,混合式教学方式须标清具体占比;考核方式须标清过程性考核、考试成绩占比。要求所有课程将思政元素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均须编制课程思政育人案例(按照每学分不少于1个育人案例设计,育人案例重点体现爱国主义、理想信念、德育美育劳动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等相关内容)。
4.鉴于近期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各学院(学科)根据学科实验具体需求在方案中增设专业性实验安全教育有关课程,16学时,1学分,所有类型研究生必修,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直至通过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学习。2020级、2021级研究生须同时学习,同等考核。
5.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须考虑该课程的潜在选课人数,要求研究生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一般不低于10人,学位课程的选课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受录取人数限制的学科除外),对选课人数较少或教学效果不理想的课程停开或修改后开课。
6.学校不统一设定研究生劳动教育评价机制,具体实施以各学院、研究生导师为主导。利用现有的师资条件,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劳动教育相关培训活动,并充分发挥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联合培养基地的作用,指导研究生结合校园生活、社会服务及各类实验实习活动组织开展劳动实践。将劳动教育纳入中期考核范畴,以导师为评价主体。
7.各学院(学科)须明确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企业实践、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考核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
8.为保证课程开设的高质量和相对稳定性,建议每门课程配备两人及以上的教学团队成员。
四、时间安排
1. 1月11日,学校布置修订培养方案工作。
2. 4月15日前,学院调研并提交修订版培养方案。
3. 5月13日前,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部分培养方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4. 5月31日前,学院提交终版培养方案。
5. 6月30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培养方案。
6. 7月10日前,培养方案定稿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五、其他
1.各学院(学科)须高度重视,指定学科负责人负责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2.提交修订版培养方案时(pdf版并签字、盖章)须同时提交论证报告,包含对标高校、论证时间及论证过程等(已论证过的学科可提供去年论证报告);
3.为保证2022级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安排及秋季学期课程表的及时下达,请各学院(学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对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予执行,造成的一切问题由学院(学科)负责。
研究生院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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