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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
本考点考试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26日,每科考试时长均为3小时,上午场为8:30-11:30,下午场为2:00-5:00。
二、考场地址
考生准考证上考试地点对应的详细地址如下:
1.复旦大学邯郸校区第二教学楼、第三教学楼、第四教学楼、光华楼西辅楼
地址:杨浦区邯郸路220号。考试当天设立考生专用通道,考生从国定路东1门(国定路近政通路)或国顺路门(邯郸路国顺路口)进入。
2.复旦大学邯郸校区第六教学楼
地址:杨浦区国年路275弄。考生从该弄北侧通道进入。
3.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笃志楼
地址:杨浦区国权路383号。
4.复旦大学江湾校区A教学楼、智华楼
地址:杨浦区淞沪路2005号。考试当天设立考生专用通道,考生从校区1号门(淞沪路近国秀路)或6号门(国权北路近国政路)进入。
5.复旦大学第二附属学校望道楼、步德楼
地址:杨浦区恒学路100号。
6.同济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教学楼
地址:杨浦区国浩路100号。
7.上海市控江初级中学教学楼
地址:杨浦区永吉路118号。
考生务必提前确认好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查看公共交通方式和路线。
三、考生进入考点要求
考生应在12月11日前完成“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注册。进入考点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②本人准考证
③《考生健康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
④考试当日更新的“随申码”
⑤考试当日更新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绿码
重点提醒:
1.考生进入考点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必须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上须带有本人照片,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有上海市以外记录的(部分生活在上海邻近外省市地区的考生可能也会出现以上情况),须出示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请考生务必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否则如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承担后果。
3.考生应从考前14天(12月11日)起进行自我健康管理,主动进行体温健康检测。下载填写《考生健康安全承诺书》,按照考试场数准备相应的份数,在每场考试入场时向监考人员提交一份。
四、打印准考证
考生自行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27日,应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五、文具要求
考生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考试文具。答题卡涂点应使用2B铅笔,其他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除721物理化学(含结构化学)、837化学综合知识、878电路与系统基础、880光学、882半导体器件原理、958基础物理科目可使用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外,其他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
六、考场规则重点提醒
1.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入考场。考试期间随身物品应放在考场(考试教室)外,与考试无关的贵重物品不要携带至考点,考点不负责保管。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耳机、智能手环等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的,考试期间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本次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2.考生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按照考务人员的引导,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序入场(考试教室),请务必带好两证,入场时应主动配合监考员的检查。
3.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答题纸无需粘贴条形码。
5.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主动配合考务人员工作。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七、防疫要求重点提醒
1.考生须自备口罩,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配合检查。考试过程中,建议考生全程佩戴口罩。
2.考生在入场时若两次测量体温≥37.3℃,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经考点防疫工作人员检查通过,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备用隔离考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若两次测量体温≥37.3℃且无法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得在常规考场参加考试。
3.临近考试,请考生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做到居住地和考点之间保持“两点一线”,避免和无关人员接触,同时在各种场所确保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若出现发热、胸闷、乏力、干咳、气促、流涕、呕吐、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
4.防疫工作的相关具体要求,请参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22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防疫提示》(http://www.shmeea.edu.cn/page/05100/20211207/15902.html)。
八、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的具体考场(考试教室)安排见准考证。受疫情影响,本考点今年不提前开放,请考生提前到考点周边熟悉环境和交通路线。
2.考生车辆不能进入校园。由于考点外无停车场,建议考生提前规划交通路线,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校。
3.我校邯郸校区、江湾校区各考场教室距离校区入口有一段路程,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至少提前一个小时进入考点。
4.受疫情影响,考点不能提供校内就餐服务,请考生上午考试结束后离开考点自行用午餐。
5.考生应认真阅读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复旦大学考点发布的防疫提示及考前提醒等公告,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九、附件
1.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安全承诺书
2.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附件1: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安全承诺书.pdf
附件2: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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