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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硕士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政策制定、名额分配、推免生遴选和接收工作,涉及推免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工作小组设在各参与工作的学院。
第二条校内各参与推免工作的学院要成立由本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负责本院推免生遴选和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要明确成员组成、职责(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严谨、细致全面的开展遴选工作,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以德为先,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学业表现,综合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优先推荐在本学科领域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
第四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未按规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三章推荐要求
第五条推免生申请条件
1、推免生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学必修课程均合格以上,本专业平均排名在前20%以内。专业排名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计算学生前三年六个学期的平均绩点排名。
5、学生在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做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有以上特殊学术专长者可不受第4项限制,但需提交佐证材料和我校本(学科)专业三名以上教授的联名推荐书,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严格审查后提交到学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后确定审核鉴定意见。
第六条工作程序
1、排名公示
推荐学院测算的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专业排名和成绩绩点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确认。专业排名情况和提交联名推荐书及全部佐证材料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2、个人申请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3、遴选考核
遴选考核要坚持把政治思想考核放在第一位,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要严格审查推免资格,根据遴选指标体系科学、公平、公正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成绩满分各100分,总成绩=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所对应的成绩)*80%+综合能力成绩*20%。
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学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时只取一项。
4、学院审核与遴选
推荐学院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具体推荐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及分值、遴选流程、成绩核算办法及排名办法等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具体开展遴选工作,并根据推荐名额要求,按总成绩排名顺序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
拟推荐名单及成绩需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并需要全部成员签字,并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所有申报材料及遴选工作材料应齐全完备并存档。
5、学校审议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需对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提交的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最终确定学校拟推荐名单并公示10个工作日。
6、名单报送
推免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送省招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7、推免生注册报名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考院校,并参加报考院校的复试接收。
第七条推免名额分配
学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当年名额分配方案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科发展状况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如出现推免生候选人人数或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候选人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数的2倍;推免生候选人经复试后,学院拟推荐获得推免资格的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数;未按时完成各阶段推荐工作。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学院,其名额由学校重新调配。
如出现虚假推免生材料或在推免工作结束后,已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学校将减配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八条推免工作将在学校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按规执行,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要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校根据规定及时公布推免工作办法、推荐名额、推免名单等信息;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公布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经过公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遴选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逐级申诉。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条被我校接收的硕士推免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者;
(四)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或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解除协议者;
(六)出国留学者;
(七)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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