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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我校只接收在教育部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2份;
2、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
3、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2封,需要2位专家分别推荐,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签字;
4、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或涉外专业六级考试426分以上,成绩单复印件1份,或TOEFL成绩550分以上(涉外专业580分以上,两年有效)证明1份。
7、申请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须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指标,并由其教务处(研招
办或学生处等负责本校推免工作的部门)提供申请人获得本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须加盖公章,否则申请无效。
8、申请人提交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中,正式成绩单以及具有本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如确有困难)可延至2009年10月中旬复试时提交。
三、申请办法
1、提交申请材料
有意申请者请访问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主页http://graduate.dufe.edu.cn/,查阅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并于2009年10月9日之前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特快专递寄(或送)达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再接受申请。除了学术论文原件外,其他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我校学术型硕士各专业均接受校内、校外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的法律硕士(法学)及会计硕士接受校内、校外申请,法律硕士(非法学)只接受校外申请。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邮编:116025;联系电话:0411-84710347。
2、经各相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我校将于2009年10月10日前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10月中旬)。
3、复试包括外语、数学(法学、外语等专业不考数学)、专业课笔试及综合面试。跨一级学科申请,可根据所申请学院要求,参加所申请一级学科的综合考试。
4、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须持我校的接收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录取。
5、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校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接收的免试研究生在校园网上公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免试资格。
四、资格复审及录取
在发出录取通知书之前,我校将对获得推免资格的免试生,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格复审: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3、取得推免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因不及格而重修的情况;
4、自取得推免资格至资格复审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
通过者方可被录取,未通过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本科教务部门按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附件一: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二: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点击下载。
附件三: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点击下载。
附件四: 教育部设研究生院高校名单 (国家批准研究生院共56所,3所两地办学,共59所)
一、1984年和1986年批准共31所(1所两地办学,共32所)
序号
省市码
所在省市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1
11
北京市
10001
北京大学
2
11
北京市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3
11
北京市
10003
清华大学
4
11
北京市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5
11
北京市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
6
11
北京市
10008
北京科技大学
7
11
北京市
10019
中国农业大学
8
11
北京市
10023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9
11
北京市
10027
北京师范大学
10
11
北京市
1141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1
12
天津市
10055
南开大学
12
12
天津市
10056
天津大学
13
21
辽宁省
10141
大连理工大学
14
21
辽宁省
10145
东北大学
15
22
吉林省
10183
吉林大学
16
23
黑龙江省
10213
哈尔滨工业大学
17
31
上海市
10246
复旦大学
18
31
上海市
10247
同济大学
19
31
上海市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20
31
上海市
10269
华东师范大学
21
32
江苏省
10284
南京大学
22
32
江苏省
10286
东南大学
23
33
浙江省
10335
浙江大学
24
34
安徽省
1035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5
35
福建省
10384
厦门大学
26
42
湖北省
10486
武汉大学
27
42
湖北省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28
42
湖北省
1049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9
43
湖南省
90002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30
44
广东省
10558
中山大学
31
61
陕西省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32
61
陕西省
10699
西北工业大学
二、2000年以后批准共25所(2所两地办学,共27所)
33
11
北京市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34
11
北京市
10013
北京邮电大学
35
11
北京市
10022
北京林业大学
36
11
北京市
1141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37
11
北京市
1141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38
22
吉林省
10200
东北师范大学
39
23
黑龙江省
10217
哈尔滨工程大学
40
31
上海市
10251
华东理工大学
41
31
上海市
90030
第二军医大学
42
32
江苏省
1028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3
32
江苏省
10288
南京理工大学
44
32
江苏省
10290
中国矿业大学
45
32
江苏省
10294
河海大学
46
32
江苏省
10307
南京农业大学
47
37
山东省
10422
山东大学
48
37
山东省
1042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49
43
湖南省
10532
湖南大学
50
43
湖南省
10533
中南大学
51
44
广东省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
52
50
重庆市
10611
重庆大学
53
51
四川省
10610
四川大学
54
51
四川省
10613
西南交通大学
55
51
四川省
10614
电子科技大学
56
61
陕西省
1070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57
61
陕西省
1071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58
61
陕西省
90032
第四军医大学
59
62
甘肃省
10730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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