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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及《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既尊重考生的求学意愿,又兼顾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复试工作要做到全面考察,有所侧重,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复试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要提高服务意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组织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核有关政策,指导全校的复试及录取工作,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学科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各学科成立复试小组(每组不少于5人),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考核工作。
学校成立复试督查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复试及录取工作进行督查,并指导各学院开展复试工作。
三、复试工作
(一)复试分数线划定
1.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招生专业(方向)须在国家线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情况划定复试分数线,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原则上按比例120%划定复试分数线,确定差额复试名单;上线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120%的,按国家A类考生基本线划定复试分数线。学校不接受破格复试。
2.各学院划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时,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统一划定复试分数线。
3.各学院划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时,同一类别(领域)既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的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须统一划定相同的复试分数线。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报考所有专业考生单科线不低于相应学科国家线对A类考生的基本要求,总分线在相应学科国家线对A类考生的基本要求基础上降低10分。
5.“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单科线30-30-45-45,报考管理类联考专业总分不低于165分,报考其他专业总分不低于249分。
(二)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须对考生进行网上复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参加复试。审查条件以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除审查考生初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非应届本科生须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生须提交学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其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将在入学时提交审查;同等学力考生按我校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考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具体申请办法,按要求进行学历或学籍认证。复试阶段未提交学历或学籍认证的考生,应在复试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否则将视为资格审核不合格并失去拟录取资格。考生资格审查后,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审查人在复试资格审查登记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存档。如考生提供虚假材料,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复试形式和内容
1.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形式。每个考生总计面试时长原则上20分钟,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适当调整。
2.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100分)和综合素质考核(120分)两部分。
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25分)和专业课测试(75分);专业课需遵循复试大纲,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为主,由考生以面试形式随机作答。管理类联考考生加试的思想政治理论在专业课测试中进行,占专业课测试成绩的三分之一。
综合素质考核: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能力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考核;人文素质、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加试科目:报考我校会计硕士(125300)、工程管理硕士(1256)复试时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同等学力考生[不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程管理硕士考生]另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每门科目100分,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考生复试总成绩(220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100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120分),其复试成绩低于132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五)复试考生加分政策
对于符合国家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核验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符合加分政策的,按《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各学院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四、调剂工作
(一)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满足教育部规定的其他调剂要求。
6.满足学院招生专业(方向)规定的其他调剂要求。
(二)接收调剂程序:
1.学院将本单位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对外公布。
2.教育部调剂系统开通后,考生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报名。
3.每轮报名结束后,各学院根据对外公布的调剂条件和规则,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总分或初试统考科目成绩总分排序,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拟复试考生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公布的调剂条件和规则,对学院报送的拟复试名单审核合格后,方可发送复试通知及组织复试。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贯彻对考生进行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的精神,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录取考生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若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初试总分再相同时,按初试统考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调剂考生可根据调剂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3.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报考资格审查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试者;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考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各学院将拟录取名单,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待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三)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录取类别一经上报教育部,不得进行修改。
(四)体检要求。各学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生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审查考生体检结果。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一)各学院必须提前在各单位网站公布复试方案、拟复试考生名单、调剂方案及拟接收调剂生的数量。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二)拟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三)拟录取名单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保障制度
(一)集体决策制度。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二)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督查工作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三)申诉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四)实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当年的招生考试,应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考试工作。
(五)考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同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及本文未尽事宜,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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