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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多元志愿选择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领导小组”要指派专人负责调剂工作,提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发布信息
,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调剂缺额、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
二、调剂规则
第三条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门类(类别)可以在相近的学科门类(类别)调剂考生。调剂考生需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第四条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调剂系统进行调剂。招生单位-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4个元素中任何一个元素发生变化,都必须通过调剂系统。
三、调剂条件
第五条 考生(含第一志愿报考自划线高校的考生)同时满足以下5方面条件,方具备调剂资格: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即专业代码前2位须相同);
4.对可授予两个以上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专业代码第3位为“7”或“8”),除可在本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外,本专业所属的一级学科与对应专业(专业名称相同)所属的一级学科间也可进行相互调剂。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6.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从其规定(详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四、遴选原则
第六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确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生源遴选工作。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各学院、研究院(所)
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五、调剂流程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情况确定接收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我校将第一时间开通调剂通道。
第八条 调剂考生须到教育部指定的调剂系统报名。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所)在调剂系统开放时间段内,对提交“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遴选并发送复试通知。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时参加复试。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所)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并确定待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调剂系统中“接受待录取”。未加入复试备选库的考生可进行志愿解锁操作,入选复试备选库的考生,其“调剂志愿”将在该志愿锁定
24小时后自动解锁。
六、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实施。
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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