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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在大学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机关纪委、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及研究生院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巡视和监督。新疆大学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招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下设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复试工作。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老师不得参与亲属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录取工作。
各学院成立疫情防控专班,院长任组长,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防疫专门人员。制定贯穿复试工作全过程的防疫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和场所安全。参照教育部和自治区关于高校复课复学疫情防控标准要求,从严精细做好复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学院防疫方案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复试
(一)复试时间
教育部规定复试时间不得早于4月30日,5月20日左右开展调剂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校2020年复试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中上旬,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第二阶段5月20日至6月中下旬,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复试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二)复试方式
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2020年我校复试原则上采取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计划使用学信网线上复试软件平台,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素质与能力、外语水平、心理健康等。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现场确认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本科段主干课程。
复试主要以远程面试为主,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专业课程测试及加试形式由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可进入复试的考生
初试成绩满足《新疆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破格生)的复试
根据国家规定,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不足时,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若一志愿和调剂复试结束后仍有余额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制定细则并报学校审批后可开展破格复试工作。破格复试工作应严格按工作流程,经考生本人申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报学校审批并公示后,方可进入破格复试环节。破格复试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规模的3%。
以国家分数线为依据,破格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破格考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30分;初试总分满分为500分的人文社科类专业单科差距3分(含3分)以内或总分5分(含5分)以内,理工类专业单科5分(含5分)以内或总分10分(含10分)以内;初试总分300分的专业,单科或总分差距3分(含3分)以内。破格仅限单科或总分其中一项破格。招生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其他具体破格要求。
(六)依照《招生管理规定》,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三、资格审核
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复试资格进行审核。考生线上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参加复试。
(一)报考资格审核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准考证;
2.学历、学位证书;
考生提交与报考信息一致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
3.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提交进修过的5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成绩合格有效证明,或具有可显示度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还须提交《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6.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及其它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1.《新疆大学2020年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
2.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在职人员考生提交户籍证明及单位为考生本人缴纳的社保证明。
3.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交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资料
其它非资格审查必备材料,如科研成果、外语水平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考生可自愿提交。
考生须如实向各招生学院提供本人真实材料。新生入学时将再次审验报考录取资格,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调剂
我校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接收调剂,具体专业以调剂系统中公布专业为准,拟调剂专业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B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我校各招生学院设定的调剂条件。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我校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范畴
按相关规定,更改报考单位、报考学院(系、所)、报考专业、报考学习方式任意一项均属调剂范畴,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申请调剂。
(三)调剂时间
5月20日左右教育部开通调剂系统后我校开始调剂工作,不提前进行预调剂。
五、录取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复试成绩组成部分、计算规则等按招生学院复试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执行。
2.总成绩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比权重后综合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成绩+X)折合成百分制后的值×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40%)。其中,X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加分分值。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分两类:一是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各类考生,按规定给予初试成绩加分,X为规定加分分值。二是符合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X按以下公式计算:
X=M1-M2或D1-D2,X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其中,M1为报考该专业所有上线考生总分平均分;M2为报考该专业所有少数民族考生上线考生平均分;D1为报考本专业国家分数线总分要求;D2为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总分要求。若M1-M2>D1-D2,则X=D1-D2;若M1-M2<D1-D2,则X=M1-M2;若M2>=M1,则X=0。此项仅适用于一志愿普通计划考生,调剂考生及专项计划考生不在此范围内。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
我校按照招生计划,综合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本着“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历届考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不符合招生学院录取规则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录取破格考生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规模的3%。非全日制考生录取类别须为定向就业。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考生,普通计划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或研究方向)以学习方式招生计划顺序录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按生源地分组,不区分专业以总成绩从高往低排序,按生源地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某一生源地存在剩余招生计划,可用于其他生源地;“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不区分专业以总成绩从高往低排序,按招生计划顺序录取。
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初试成绩及招生学院规定的其它排序标准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招生单位可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对拟录取调剂考生,我校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72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我校不再为其保留资格。
六、体检
按《招生管理规定》要求,体检在录取后进行。考虑疫情防控要求,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体检在入学前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七、信息公开
充分落实信息公开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依法依规公布或公示相关招生录取信息。学校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办法,招生学院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已接收推免生人数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八、纪检监督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2567(研招办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1939(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九、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考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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