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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二、复试管理机构
复试工作由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每复试小组均由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组成,且不少于5人,对考生进行英语和专业复试考核,给出成绩。复试工作人员由招生工作人员和研究部教育助理组成,开展复试组织服务工作。
三、复试基本要求
报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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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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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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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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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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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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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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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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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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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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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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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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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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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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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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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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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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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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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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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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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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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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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学术学位复试线的学术学位考生复试时可申请调剂至专业学位复试录取;达到专业学位复试线的专业学位考生按专业学位复试录取,不得调剂至学术学位复试录取。
四、复试要求及程序
1.资格审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审查所要求的材料扫描(或拍照)后,并将相应电子材料发至研招办邮箱。
资格审查所要求的材料有:
1)本科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考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单。
2)反映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
3)考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科研成果及其它原创性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
4)考生的各种获奖证书。
5)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简历及自述(贴好彩色证件照)。
6)应届考生的学生证,往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政治审查表(需加盖公章),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院系学生办公室出具,非应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8)准考证、身份证。
9)考生分别手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仅限应届生)、毕业证书原件(仅限往届生)和学位证书原件(仅限往届生)所拍摄的照片。
10)本人签字的报考承诺书。
2.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英语复试和专业复试,均采取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
1)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个人基本素质。不计入复试成绩,仅供复试小组参考。
2)专业复试:主要考查考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与扎实程度,包括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反应能力、表达能力、研究兴趣、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面试内容含考生自我介绍(不超过1分钟),和专业问答(14分钟左右)。按百分制打分,占复试成绩的85%。
3)英语复试:主要考查考生英语的口语、听力与阅读理解能力。面试内容含考生自我介绍(口述,不超过1分钟)、文献翻译和口语问答(4分钟左右)。按百分制打分,占复试成绩的15%。
4)复试时间:每人80分钟左右,其中综合能力测试60分钟、英语复试5分钟、综合复试15分钟。
5)总成绩计算: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其中复试成绩=专业复试成绩×85%+英语复试成绩×15%。
3.纪律要求:
在复试全过程中,考生严禁录像录音、严禁将笔试试题及材料、面试问题等发给与本人考试无关的人员;严禁获取影响考试成绩的他人帮助;严禁使用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如有以上情况发生,按考试违规处理,且不予录取(拟录取的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4.复试时间
5月9日考生报到,5月11日英语复试和综合能力测试,5月12日专业复试,5月13日公布录取结果。(具体日程见后续通知)
五、拟录取
1.我所实行差额复试,复试小组将对录取成绩排序汇总体检、政审情况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在我所研究生教育主页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将上报上级招生主管单位。
2.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3.通过网络和电话通知拟录取考生。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所且总分在教育部划线以上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均可来所参加复试。
5.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分数线一般低于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分数线5分,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所且总分在教育部划线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均可来所参加复试。
6.拟录取的考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纸质报告寄至研招办。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六、公示与争议解决
考生拟录取名单于复试工作结束后在我所网站上公布,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所招生办公室反应,由招生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报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通知考生。
复试监督电话:过程工程研究所010-82544960;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010-88256714,010-82640446。
七、其他事宜
1.所有通知均通过网络和电话通知。
2.本办法解释权在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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