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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优秀生源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复 试
第四条 复试分数要求
在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我校将对一志愿上线人数超过计划数过多的专业按一定复试比例进行二次划线。
第五条 复试形式及内容
(一)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100分)和综合面试(100分,包括专业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两部分)。
(二)同等学力加试。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加试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以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的考查。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 复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学院要成立以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二级纪委书记(或党总支纪检委员)任副组长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
各学院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则不得有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实施细则》须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本学院网站上公布。各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工作须按公布后的《实施细则》执行。
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秘书,其名单应在《实施细则》上予以公布。
学院复试录取各工作环节均应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二)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复试符合我校二次划线分数要求的第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为3月23~24日。第二阶段复试调剂考生,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拟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综合面试前,各学院应成立一个或多个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的成员不少于5人。综合面试得分以复试小组各成员给出成绩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须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四)复试笔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像,综合面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五)复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将考生的复试笔试、面试成绩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考生笔试、面试成绩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时按要求上报成绩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接受体格检查。考生可根据安排在我校校医院进行体检,也可提前在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来校复试时将体检结果交至我校校医院即可。
第三章 调 剂
第八条 调剂原则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调剂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
第九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各项原则和规定。
(二)初试成绩必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重庆地区(A类地区)的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须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四)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第十条 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校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调剂的条件,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
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线下达后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专业的缺额。欲调剂到我校的考生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提出调剂申请,经招生学院筛选、审核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并统一发放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根据安排参加复试。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的调剂复试人数(按实际报到人数估计)与缺额的比例原则上按1.5:1控制。
第四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上以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60%+复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40%),分专业按志愿由高至低确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初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初试成绩仍相同,按业务课成绩总分高者优先。对于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及培养潜质,或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优秀人才,在录取时可优先考虑。
(二)同一专业下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该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专业间的校内调剂。校内调剂的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按正常程序完成调剂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录取。
(四)复试笔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程序
(一)复试结束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以上规则分专业按志愿分别计算出考生的综合成绩并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其间考生如有疑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书面申请复议。
(三)公示结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计 划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和各专业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研究生院可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七章 纪检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命题、制卷等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管理实施办法》《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进行,不允许有任何失、泄密事件发生。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应办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拟录取名单等信息须按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拟录取名单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学院和研究生院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的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复试、调剂、录取全过程均接受研究生院、监察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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