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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院发[2019]15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 2号)以及我校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现就我校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培养及管理等相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1. 我校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均按照定向就业类别录取,拟录取考生须与我校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录取协议书》。考生还应根据定向就业单位要求,签订相关定向培养协议,具体内容由考生和定向就业单位确定。
2. 在我校规定年限内,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研究生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等环节,通过答辩,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注明“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3. 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一般休学时间)为5年,具体学习年限及授课方式以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为准。
4. 学费按照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在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没有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其他奖助政策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5. 由于我校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均为定向就业类别,培养期间我校不受理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医保办理,医疗保险由其定向单位或其本人承担。
6. 我校不安排其住宿,其户口、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不转入我校。
7. 我校不负责其就业及派遣相关工作。
8. 录取协议有效期内,我校仅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培养工作,不负责其培养以外的学生管理等各项事宜,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说明具体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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