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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等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
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要加强诚信管理,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发挥言传身教作用。
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在科技表彰奖励、人才计划资格评选、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坚持科研诚信教育为先。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严格执行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落实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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