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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东北农业大学考点公告如下:
一、考场信息查询
考场信息:点击进入查询(证件号码为本人身份证号)
二、打印准考证
2018年12月23日前,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12月22日、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考点重要提示
(一)提前熟悉考场
1.我校考点考场分布在教学楼、成栋楼两个不同楼宇,其中1-75考场位于教学楼(报考省内招生单位);76-120考场位于成栋楼(报考省外招生单位),请考生在查询系统中仔细查看,避免走错楼宇,延误进场时间。
2.成栋楼位于我校长江路北门附近,从北门进入后即可到达;教学楼位于学校中部后稷广场东侧,届时将有考点条幅指引考生前往。
3.考生应提前确定来学校的方式及路线,要在考试前一天到学校了解考场位置及相关注意事项,以防走错耽误考试。
4.冬季路面湿滑,车辆行驶速度慢,加之市区内路面施工等情况,距离考场较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的考生,应提前出行以免耽误考试。
5.考生持准考证乘坐出租车可进入校园。
(二)带好必需证件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提前检查好证件并妥善保管,拿取时注意安全,避免遗失。
(三)按规定携带考试文具用品
1.考生参加统一命题科目考试时不准携带考试文具和违禁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和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农科门类化学(科目代码315),只允许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专业课自命题科目可携带的文具等均以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四)准考证正反面切记不得书写任何内容
考生《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五)注意掌握时间要求
1.各场考试前30分钟,考生须到达考点,持身份证在考场外指定区域排队接受安全检查。2.考试进行15分钟后,迟到考生将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打电话。
(六)主动配合安全检查
考生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为节约入场时间,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装饰的衣物或饰品。
(七)认真核对试题信息和填写姓名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
考生在参加统考科目考试时,在试题答题卡正面填写考生姓名和填涂考生编号,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外,答题卡背面上部,均留有“考生姓名”填写框,要求考生必须填写。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管理类综合能力四个实行一题多卷的科目,增设了粘贴“试卷条形码”环节,由考生从试题册首页取下条码,粘贴到试卷的右上角“试卷条形码粘贴位置”处。
(八)警惕考试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广大考生及家长对于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传播的所谓“出售研考试题”、“充当枪手”之类的信息,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受骗并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硕士生入学考试统一命题、联合命题科目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命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凡是考前或考试过程中盗窃、泄露、出售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以上述名义从事诈骗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和研究生考试的正常进行,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法律坚决予以打击。
五、诚信考试教育公告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相关违纪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严重作弊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相关法律条款,希望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遵守本人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禁止携带手机等各种类型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生考试时如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招考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全省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生参加统一命题科目考试时不准携带考试文具和违禁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和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报考单位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试卷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的区域逗留、交谈及打电话。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传递文具等用品,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以下公布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
(一)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存在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抄袭他人答案的;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除以上处理,根据相应违规事实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停考1-3年、或相应法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切勿触碰法律底线,珍惜个人荣誉,遵守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要求,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将作为今后高校考察和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
六、考试监督举报办法
东北农业大学考点:0451-55190398(研招办),0451-55191008(纪检委)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0451-82376025;电子信箱:yanzhaochu@126.com;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处,邮编150090。
以上为本考点考前公告,望广大考生周知!
最后,希望广大考生能保持良好的状态,认真、沉着应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东北农业大学考点预祝全体考生考试顺利,梦想成真!
附:东北农业大学教学楼、成栋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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