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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大纲
一、考试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课与核心课程,通过学习、考核使学生获得研习法律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为今后的研究生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法理学教学与考核重点在于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尤其关注当前法理学研究中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要求学生能通过学习打下牢固的理论底子,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其中“了解”部分要求熟练记忆,“理解”部分要求准确掌握,“主要内容”部分要求深入思考。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了解: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的历史,法学体系以及分支学科,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学研究方法。
理解:法学产生的条件与过程。法学与相邻学科,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主要内容:西方与中国历史上主要的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与特点。
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
1、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法的概念、特征、本质、形式、渊源、效力;
理解:法的特征与本质的关系,法的渊源与形式的关系,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
主要内容:法的分类,法的溯及力,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
了解: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的含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理解:法律规则、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主要内容: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3、法律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
了解:法律权利、义务、权力与人权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
理解:权利与义务、权力和人权的相互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主要内容:法律权利、义务的分类,法律事实。
4、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与免责;
主要内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三编 法的价值论
1、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含义;
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联系与区别,法的局限性;
主要内容: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价值系统。
2、法的价值种类
了解:法律中的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含义;
理解: 法与自由、法与公平、法与秩序、法与效率的关系;
主要内容:法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3、法的价值冲突
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含义;
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法的价值冲突的实质排序。
第四编 法的历史论
1、法的起源与发展
了解:法的起源与各种历史类型,法系的含义,法的借鉴与移植的含义与类型;
理解:原始社会行为规范与法的区别,法律产生的条件;
主要内容:法的发展历程,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
2、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
了解: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的含义;
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主要内容:法制现代化的类型,现代法治的基本条件。
3、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
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含义;
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关系;
主要内容: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第五编 法的运行论
1、立法、执法与司法
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释义;
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特征与体系;
主要内容: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
2、法律监督与守法
了解:法律监督与守法的含义;
理解:法制监督的种类,守法的层次;
主要内容:守法的原因。
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释义;
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种类与方法;
主要内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
第六编 法的关联论
1、法与社会
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
理解:法律的超前性与滞后性;
主要内容:法的社会化。
2、法与经济
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
理解: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性;
主要内容:法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3、法与政治
了解:政治对法的决定作用;
理解:法对政治的反作用;
主要内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4、法与文化
了解:道德的含义与特征,宗教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与宗教的关系。
主要内容:法与道德的区别。
三、课程的考核
(一)考试形式:笔试闭卷,题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论述题。
(二)考试内容:应能客观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了解、理解内容的掌握程度,结合实际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研究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运用能力。
四、参考教材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 刑法学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各知识点;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与成立条件;弄清各种刑罚的基本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熟练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疑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熟悉刑法条文和有关重要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正确、全面、透彻地分析疑难案例。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75%左右。
2、掌握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前言问题以及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重要热点问题。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25%左右。
二、题型
1、单项选择,所占本学科分值20%左右;
2、简答题,所占学科分值20%左右;
3、案例分析,所占本学科分值30%左右;
4、论述题,所占本学科分值30%左右。
三、刑法学占公法试卷分值70%左右
四、本大纲第21章至第30章主要围绕大纲所列罪名,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加重法定刑情节、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学习和复习,至于具体的处多少年徒刑不是考试的范围。
五、大纲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为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穿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8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的,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的、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导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以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罪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惟一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下面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 犯罪主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意义
(二)量刑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故意的区别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为正确把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失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意外事件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四、严格责任问题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的错误
(二)对象的错误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四)工具的错误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三、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理解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1.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二)防卫起因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三)防卫对象
(四)防卫时间
1.事先防卫
2.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意义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三)避险时间
(四)避险对象
(五)避险限度
(六)避险限制
(七)避险禁止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二)行为犯。
(三)危险犯。
(四)举动犯。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级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片面共犯问题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一)分工分类法
(二)作用分类法
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和意义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一)行为标准说
(二)法益标准说
(三)犯意标准说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
三、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
(一)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四、罪数的类型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二)集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三、并罚数据与非并罚数据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
二、刑事责任根据学说
(一)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二)罪过说
(三)犯罪行为说
(四)社会危害性说
(五)哲学与法学根据说
三、刑事责任的哲学和法学根据
(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一)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二)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三)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争论叙评
(二)刑事责任解决的四种方式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
(二)惩罚功能
(三)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一)威慑功能
(二)教育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概说
二、特殊预防
(一)特殊预防的概念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二)管制的特点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二)拘役的特点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
五、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五)罚金的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五)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三、刑罚裁量的意义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根据
(一)“犯罪的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
(二)“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罚轻重的重要根据
二、量刑必须以刑罚规定为准绳
(一)必须严格依照刑罚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二)必须严格遵照刑罚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正确决定宣告刑
(三)必须严格遵照刑罚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正确适用刑罚
第三节 量刑情节体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二、量刑情节的体系
(一)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二)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序的情节和体现行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从轻处罚情节
(四)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
(五)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六)命令性情节和授权性情节
三、法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一)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五、定罪剩余的构成事实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六、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四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
(一)在法定刑中设置量刑“基准点”具有主观随意性和重复评价性,应予否定
(二)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从轻的参照系,具有客观公证性,应予肯定
二、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的功能选择
三、减轻处罚的限度
四、正确对待“可以型”情节和酌定量情节
五、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
(一)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理性评价
(二)对减轻处罚情节的理性评价
第五节 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的关系
一、法定刑是衡量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标尺
二、量刑情节与量刑空间的数量关系
(一)单个量刑情节与量刑空间的数量关系
(二)数情节同向竞合与量刑空间的数量关系
(三)数情节逆向竞合与量刑空间的数量关系
三、量刑最佳适度与宣告刑的关系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三、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把握“如实供叙自己的罪行”
(二)过失犯罪的自首
(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我国刑罚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
(二)我国刑罚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它问题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二)缓刑的意义
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缓刑的考验期
(三)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三、战时缓刑
(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二)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三)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
(二)人道主义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四)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二、减刑适用条件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四)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假释适用的对象
(二)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三)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三)假释的撤销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三节 赦免
一、 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三、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被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密秘、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八、过失爆炸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危险物质罪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十、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一、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八、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十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二、盗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十六、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二十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六、逃汇罪
二十七、洗钱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货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二、抗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七、侵犯商业密秘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非法经营罪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重伤罪
五、强奸罪
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
七、猥亵儿童罪
八、非法拘禁罪
九、绑架罪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诬告陷害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八、侮辱罪
十九、诽谤罪
二十、刑训逼供罪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八、私自拆开、隐匿、毁弃电报罪
二十九、报复陷害罪
三十一、破坏选举罪
三十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三、重婚罪
三十四、破坏军婚罪
三十五、虐待罪
三十六、遗弃罪
三十七、拐骗儿童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费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三十六、赌博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
七、窝藏、包庇罪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三、脱逃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偷越国(边)境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五、倒卖文物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八、盗掘古人类化古、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强迫卖血罪
八、医疗事故罪
九、非法行医罪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七、非法狩猎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三、盗伐林木罪
十四、滥伐林木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卖淫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七、嫖宿幼女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五、组强淫秽表演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一、阴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四、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八、单位行贿罪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二、阻碍解救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十一、军人叛逃罪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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