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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二、考生学历学位要求
(一)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报考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审计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工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会计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参加全国统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于录取当年8月以前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以及学士学位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我校要求提交有进修过十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考西安理工大学的同等学力考生必须选择在西安理工大学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同等学力考生包括:高职高专毕业后满2年以上考生、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跨专业报考,且初试成绩合格后复试时需加试(笔试)2门报考专业大学主干课程:
理学工学类 加试课为: a.大学物理 b.计算机基础(理工)
经济管理类 加试课为: a.管理学基础 b.计算机基础(理工)
文科外语类 加试课为: a.现代汉语 b.计算机基础(文史)
设计艺术类 加试课为: a.中外艺术史论 b.计算机基础(文史)
(二)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报考西安理工大学,参加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2)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已获研究生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报考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的考生必须选择在西安理工大学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学历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报考西安理工大学,参加单独考试:
1、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所在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2、单独考试考生在报考前需提交以下报考材料进行审批:
(1)《报考2013年硕士研究生审批表》。
(2)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3)相关领域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报考西安理工大学的单独考试考生必须选择在西安理工大学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四)报考西安理工大学,符合推荐免试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我校学术型硕士各学科、全日制工程硕士各工程领域以及全日制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均接受具有推免资格考生的申请。拟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研究生,须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必须由其所在本科院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占其所在本科院校推免生计划,占我校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需由原本科院校提供校验码,按要求网上填报报考信息并现场确认,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统考。
陕西省内院校推荐到西安理工大学的免试生,应选择西安理工大学作为报考点;省外院校推荐到西安理工大学的免试生,应按照其学校所在的省市要求选择报考点进行报名。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地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凡因考生个人原因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2、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3、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现场确认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4、军队、民办院校往届、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现场确认时须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否则须持加盖省级招生部门公章的大学录取底册报考;现役军人还须持师级以上政治部介绍信,办理现场报名手续。
5、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利要求考生随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6、考生不得重复现场确认,否则将取消2013年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
7、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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